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了5年多。在日前举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研讨会上,相关专家就如何完善条例、提高信息公开广度深度发表了看法。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
本报讯(记者王逸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息公开法治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既有观念层面的,也有具体制度方面的,但前者更关键一些。
莫于川指出,关键是解决原则问题。人们常说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法学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此观点不一致。“如果信息公开只是例外,保密才是原则,问题就大了。”他说。
莫于川认为,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个缺陷是没有写明“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一些地方总是选择性执法,用小道理否定大道理,以保密为借口拒绝公开。他建议,条例修改时,应在总则中写明“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以此为基础完善条例,并在执法、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贯彻落实。
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修法应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起点
本报讯(记者王逸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应该回归一个起点,即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在此基础上详细划定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王万华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不是以“权利—义务”的架构来展开的,而是以行政机关工作机制创新的方式来铺开的,公开什么、公开到哪个程度,主动权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如果以“权利—义务”的框架展开,明确公民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尽的义务,效果就会好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