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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9月13日 星期五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9月13日 06版)

        本报北京9月12日电(记者冯永锋)国务院12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5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还进一步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行动计划》确定了10项具体措施。第一条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其具体步骤十分明确: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体系建设;加快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其余9条包括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严格投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国家定期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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