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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9月10日 星期二

    今日话题

    两高“亮剑”网络诽谤

    《 光明日报 》( 2013年09月10日   10 版)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 CFP

        有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人造谣生事误导大众,还有人以删帖为要挟聚敛钱财……互联网这个虚拟的世界与现实社会并无两样,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让人们深受其害,亟须治理。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进行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网上犯罪活动“亮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耗时一年多研究制定,共有10个条文,于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的出台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有利于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规范网络秩序,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网上诽谤:诽谤信息转发500次以上即判刑

     

        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名誉,在网上并不鲜见。如果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引发严重后果,能否用刑法进行治理?《解释》首次明确,在网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解释》第1条规定,在网上“捏造事实并散布”“篡改事实并散布”或者“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均属于诽谤罪的犯罪方式。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些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信息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以及网帖内容不易根除等特点,《解释》进一步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构成诽谤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前,许多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孙军工表示,“网络反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关部门对网上举报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明确网络属于公共空间

     

        《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专家表示,寻衅滋事罪发生在公共场所,《解释》的规定意味着网络明确属于公共空间。

     

        “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大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其信息内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出去,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近期各地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多由不法分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所引发。”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以发帖相要挟将究刑责

     

        “你不给钱,我就发帖曝光你!”这是不少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的生存模式,网上发帖、删贴早已成为一门生意。

     

        对此,《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这一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分析说,这类犯罪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敲诈,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二是“删帖型”敲诈,先在网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由要挟被害人交付财物。

     

        “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强调。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应注意从两个方面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被害单位实施威胁、要挟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其他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二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删帖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网络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也要惩罚

     

        当前,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网上造谣、炒作活动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这些组织的背后,往往都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和场所支持。

     

        《解释》第八条明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孙军工说。

     

        孙军工同时表示,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防止扩大打击面,认定共同犯罪必须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本报北京9月9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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