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林红梅)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39号国务院令,发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并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8章108条,重点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并对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高速铁路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条例》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相关方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第十二条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第十三条规定工程使用的材料等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期应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压缩工期;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时,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