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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9月06日 星期五

    社会抚养费怎么征?怎么花?

    《 光明日报 》( 2013年09月06日   06 版)

        针对媒体近日关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4日表示,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与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不允许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支出挂钩。

     

    为提倡少生而征收 标准由地方定

     

        社会抚养费由过去的超生罚款和计划生育费演变而来。姚宏文介绍,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同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生育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但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规定。

     

        如北京市规定,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同样情况,山东省则规定分别按照当地年收入的3至4倍、6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及时上缴国库 不与计生工作支出挂钩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流向何处?

     

        姚宏文指出,社会抚养费应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工作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各地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如《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社会抚养费应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如困难地区节育手术费补助,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的养老补助等。

     

        其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使用已作了限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姚宏文表示,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

     

        可见,在法律上,计生工作是不允许随便动用社会抚养费的,这可以改变一些地方靠收费、罚款维持计生工作的局面。然而,现实中却屡现“有钱就能生”的现象。因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既要引导少生,又要防止乱收费,任重道远。(本报记者 陈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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