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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9月05日 星期四

    “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试点明确

    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增值税免征

    《 光明日报 》( 2013年09月05日   10 版)

        本报北京9月4日电(记者杨亮)根据国务院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文化事业建设是否也免征呢?营改增试点后,业内人士尤其是广告、娱乐行业,十分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将如何变化。记者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作出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试点后,业内人士十分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将如何变化。去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广告业、娱乐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代营业税营业额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基准,同时保持3%的费率不变。但该通知并未对销售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去年12月,两部门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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