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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9月05日 星期四

    光明时评

    法律不能成为打击报复的私器

    张枫逸 《 光明日报 》( 2013年09月05日   02 版)

        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合同诈骗罪,把这三大法规异化为打击报复的私器,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戕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造成寒蝉效应。

     

        据9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北钟祥大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并屡出事故,村民魏开祖、余定海为此上访维权,却以敲诈勒索被当地警方刑拘。法律专家表示,将合理索赔变为敲诈勒索罪,将正常上访变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将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罪,这三项罪名已成为一些政府机关和不法企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宝”。

     

        根据刑法,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条件是威胁使他人畏惧而交付财物,主观条件是非法占有。在本案中,企业排出的污水、有害气体、粉尘、噪音,导致村民的猪圈、山林、庄稼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村民就有索赔的权利。何况,企业之前已经与村民签订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村民上访要求履行协议,属于合法行为。即使索赔金额存在差距、维权方式有些过激,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诉讼、调解等正当方式解决。然而,当地公安部门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上访村民刑拘,硬是把一起环保维权纠纷,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令人愕然。

     

        司法是公器,绝不应异化为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家丁。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合同诈骗罪,把这三大法规异化为打击报复的私器,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戕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造成寒蝉效应。正如魏开祖的辩护律师所言:“如果这都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话,以后谁还敢环保维权?”

     

        法律成私器,首先在于公权力干预司法。时下在一些地方,公检法看似独立,却能被有的权力部门呼来唤去,鞍前马后。辽宁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派警察到北京拘传对西丰县进行舆论监督的记者,引发舆论一片哗然,被称为“史上最牛县委书记”;而轰动一时的彭水诗案、稷山文案、王帅帖案等事件中,当事人因为诽谤罪遭到刑拘或公诉,也暴露出了司法部门不依法办案、个别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问题。

     

        同时,法律成私器,还在于信访处理的失范。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只好多次上访,甚至围堵政府办公场所,采取过激的方式闹大维权。对此,有关部门不是三省吾身,检讨自己,而是运用劳教、司法定罪的方式予以压制,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升级。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过十次犯罪。法律异化为私器,势必损害公众对于法律的敬畏,践踏法治社会的基石。遏制这一现象,需要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治意识,捍卫司法的独立性,对“权大于法”说不。同时,政府要摒弃维稳思维,正确对待上访,按程序和法律妥善解决问题,消除不公土壤。此外,对于打击报复者,要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切实保障群众上访举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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