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这起被称为“光大乌龙指”的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和有关交易所迅速反应、紧急处置,并对光大证券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已调查审理终结,证监会30日公布了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认定内幕交易,不构成操纵市场
证监会30日下午通报了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28亿元。另外,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
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法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同时表示,其巨额交易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是,事件的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纵市场。
■声音
著名财经评论员马光远:
内幕交易是证券交易里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光大证券有长达两个小时的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证监会依法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彰显了监管部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公正的决心,传递出重拳治市的坚决态度。光大证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内幕交易案件,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没有先例,涉及跨市场交易,属新型案件。严肃处理光大事件将对资本市场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此次处理结果对资本市场是个好消息,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市场将给予积极的回应。同时,我认为不仅要处以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投资者可依法要求赔偿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而如何赔偿投资者、赔偿多少等问题将由司法机关确定。
据悉,目前《证券法》规定了三类民事责任,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其中虚假陈述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两者仅作出原则规定。证监会表示,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及时补偿投资者的有效机制,前提是需要券商主动提出有关方案,但目前光大证券未提出有关补偿的后续措施。
■声音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
对于内幕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等重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无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且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例如,期指投资者被指数异动误导所产生的亏损,投资者在股价大幅上涨后买入股票所产生的亏损,这些应得到赔偿。不过在诉讼阶段,光大证券如果证明有些亏损不是由其导致的,比如投资者之前持有的券商股由股市的正常波动导致的损失,那这部分金额将不会得到赔偿。希望光大乌龙指事件能促使关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以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顺利展开。
市场呼唤完善风控体系
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暴露出的问题,必须引起证券期货行业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风险内控,坚决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对新型交易方式、量化交易软件和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在创新业务中要平衡处理好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关系,防范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证券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完善有关规则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证监会表示,已组织专门力量,正在抓紧研究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市场稳定运行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
■声音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刘俏:
近年来,证券相关经营管理部门都在以较快的步伐推进金融创新,发展新业务,但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机构的投资能力、人力储备和基础设施尚不到位,还无法跟上创新的脚步。光大事件的发生就是证券市场不成熟、券商投资管理能力有限的例证。但与此同时,不能因为能力不足就否定创新的高效及其在市场中的作用,不能因噎废食而停止创新,关键要在创新的同时强化风险控制,完善交易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时加快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权责追偿制度的建设。(本报记者 温 源 本报通讯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