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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31日 星期六

    卫计委:乡村医生养老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31日 02版)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记者金振娅、冯永锋)国家卫计委3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据了解,部分地区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江苏、浙江等地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安徽、河南、广东等地根据老年离岗乡村医生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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