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消费方式及其变迁轨迹是文化市场发展的重要线索。随着我国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文化消费在社会总消费中所占比例大幅提高,文化消费热点和消费需求呈现复杂多变的样态。准确把握当前文化消费理念和行为的特征和趋势,对于营造一个能最大限度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文化消费市场,增加社会文化消费总量,提高社会文化消费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将信息消费作为国家发展新战略,这将对拉动文化消费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首先,促进信息消费将有利于扩大文化消费总量。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关联极为密切。上世纪90年代,电子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美国文化产业的内容、形式和生产方式发生巨大转变,文化产业迅速成为美国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日本、韩国等利用新技术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消费的成功经验也与此类似。
其次,促进信息消费有利于改善文化消费结构。伴随着全球信息社会特征日益明显,信息产品的丰富和信息消费的增长扩充了文化消费的内涵,重新配置了文化资源,大大加快了文化产品市场、消费市场和企业市场的变革,从而加速实现文化产业结构和文化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
此外,促进信息消费有利于提升文化消费品质。信息消费在向文化市场不断提供新产品、新服务的同时,还推动文化企业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催生文化市场涌现新兴业态和新型消费模式,扩大居民文化消费的供给内容和选择空间,更大程度地满足不同层次文化消费者的需求。
网络消费环境变化为文化消费方式革新提供了外部条件。在2013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达5.5亿人的背景下,网络世界、虚拟空间的逐渐普及对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产生深刻影响,包括文化消费在内的消费环境开始逐步向网络化、数字化拓展。一方面,当前媒介的发达和深化为文化消费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全天候、多元化、互动式的展示、交易和评价空间,文化消费客体高质量的有效供给面临压力,文化消费方式的革新日趋紧迫。另一方面,随着消费物质基础富足和消费观念更新,我国消费群体中的主力迅速更替为70后、80后、90后人群。特别是在文化产品网络化、数字化进程中,这一年轻群体的消费动机、消费行为、消费偏好等都对文化消费方式革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文化消费的文化环境也在发生变化。消费社会与消费文化的命题揭示当今的消费正由物质需要向精神价值和象征意义转变。以消费心理、消费习惯、消费传统等为内容的消费文化成为影响消费的重要因素。文化消费的文化意义迁移为文化消费方式的革新提供了符号价值和思想动力。
文化消费是物质与非物质形态消费的结合,具有范围广、内容多、消耗小、潜力大、频率快等特点。要实现文化消费规模快速增长的目标,就应当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思维创新、方法创新和制度创新,构建科学、理性、规范、高效、可持续的文化消费市场。
顺应市场理念,文化消费要在四个方面积极转型,一是强化消费观念和消费文化变革,推动开发应用市场化、结构化、特色化的文化消费产品、文化消费行为和文化消费工具,形成文化消费的新思路、新热点、新领域,以点带面促进文化消费市场全面活跃。二是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手段,促进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消费,加快文化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平台和终端建设,加快发展与文化消费相关的电子支付、消费贷款等业务和互联网金融创新,扩大文化消费市场产品和服务规模。三要着力减少流通环节和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文化消费品的流通效率,推广网络消费、数字消费和移动消费等,充分利用线上消费和线下体验、虚拟交易与现实消费的有机结合,提高文化消费的质量和效益。四要支持和引导企业发现并契合消费者不断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对能较快提高文化消费需求的群体、能较快释放文化消费增量需求的企业、能较快显现文化消费增长前景的部门实施政策倾斜,通过各种方式的革新挖掘文化消费潜力。
同时也必须看到,文化消费方式革新需要法律政策体系提供支撑。新的消费方式如果没有较为全面的保护,往往引起消费者诸多担忧,进而降低消费意愿。因此,以法律和政策为主的制度规范体系必须为文化消费方式的革新提供保护和救济。
正在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定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新的消费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关照。同时,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消费记录等信息保护,以及在线交易、网络支付等消费安全等直接影响消费的重点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
除法律保护之外,信息消费、电子商务、文化消费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还应当在倡导新消费方式的同时,对完善消费者保护、净化消费市场、倡导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文化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