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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28日 星期三

    消费维权:靠“3·15”更要靠法律

    潘家顺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28日   02 版)

        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对备受瞩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与今年4月首次审议的初稿相比,二审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颇多,比如完善了消费者退货的“后悔权”制度,提高了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和代言人的责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予以必要的支持。

        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过去的20年间,中国市场经济和消费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流行也带来了不少新问题,消法修订势在必行。修订消法,目的就是为消费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最近几年,由于现行消法存在监管“真空”,公众的消费维权诉求很大程度上寄托于每年的“3·15”晚会。这档以打假揭黑为主题的晚会,每次都会集中曝光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负面典型。但是,公众对“3·15”晚会维权行动的期待,反证着平日消费维权难的尴尬。要解决这种困境,仅靠“3·15”晚会的个案式打击显然不够,唯有进一步完善消法,才能承载亿万消费者的维权诉求。

        与时俱进地修订消法,有助于有效应对消费维权的新问题。比如,针对近些年新出现的网络购物维权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引入有条件退货的“后悔权”制度,就是立法紧跟时代形势的一种探索。这项为消费者“扩权”的新举措,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维权的弱势地位,提升消费者在网络消费维权中的博弈能力。

        加大消法的惩治力度,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消费市场。消费欺诈行为遭公众诟病已久,现行消法“双倍赔偿”规定的震慑力显然不够,消法修正案草案因此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同时,针对近些年层出不穷的虚假广告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不仅强化了虚假广告制作者、发布者的责任,还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这些“强责”新规定,将增加不良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成本。

        此外,修订和完善消法,也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无论是违法经营、制假售假,还是虚假宣传,都与经营者诚信缺失有关,这种缺失会进一步损伤社会诚信。消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些乱象进行整顿,不仅能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还能防止个别不良商家“劣币驱逐良币”,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设良好环境。

        消费侵权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想整治消费侵权乱象,“3·15”晚会这样的媒体监督不可或缺,但最根本的还是要在法制框架内进行维权。只有通过“扩权”与“强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才能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维权,也才能倒逼各行各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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