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对20多处条文再次作了修改,进一步加大了保护消费者的力度。
“二审稿比一审稿更加完善,更成熟了,更符合现代商业模式。但也要注意到,法律上的进步要落到实处,最终还是要靠强有力的执法和救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表示。
设立黑名单制度,强化经营者义务
针对目前日益恶劣的不诚信经营现状,草案二审稿特别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不诚信的行为如何处罚?草案对此专门增加了黑名单制度,规定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这个制度有积极意义,实际上是增加一种社会信用惩戒机制,是促进市场成熟的一个重要举措。随着市场的成熟,消费习惯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重视自己的商誉,认识到了商誉也是具有价值的。”黄勇说。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也认为,对市场营销来说,商家的声誉非常重要。进了黑名单之后,即便产品价格再便宜,消费者也不会买。
为保障消费者在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草案在初审稿“宾馆”“商场”“车站”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了“机场”“影剧院”两个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场、影剧院都是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应该要求经营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这些地方一旦出问题,可能引起大的群体性事件。但也要注意有个度的问题。有一些属于经营者无法预料、控制的情况,而且尽到了保障义务的,就不应承担责任。”孟勤国指出。
网购无理由退货增加除外情形
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受到广大消费者,尤其是网购人群的普遍欢迎。但草案同时规定“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没有具体界定,让很多消费者担心这条规定容易成为经营者拒绝退货的借口。
对此,草案二审稿吸收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将不宜退货的商品作了具体规定。草案规定,消费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不过,草案也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要求,规定“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商品退回”,且经营者收到退回货物后7日内返还的是商品价款,不包括快递等运输费用。
记者查阅了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拥有大量用户的电商网站,发现他们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规定得更加细致。比如,京东商城的售后服务政策里规定,食品、保健品、个人护理用品、贴身用品、化妆品、虚拟商品、软件类商品均不接受退货,这明显比草案规定的商品范围更宽。
对此,孟勤国表示,商品千差万别,立法上确实很难一一列举。如果电商在醒目的位置提示了下列商品不退货,你明知不能退货还去买,那就不能要求退货。“事实上在点击链接的时候,消费者和电商是平等的主体,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孟勤国说。
加大处罚力度,假一或赔三
“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观恶意较大,草案的规定还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
据此,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加大了对制假售假等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万元的,为500元”中的“两倍”改为“三倍”。
此外,草案还将民事赔偿额由“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增加至“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黄勇认为,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比一审稿又进步了一些,威慑力较大。“一万块钱的东西,三万块钱的惩罚性赔偿,商家还是会害怕的。”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认为增加至“三倍”赔偿仍不够。“我反对封顶,应该不写多少倍以下。如果一个商家不知道自己失信成本有多大的时候,必然会特别注意。但当他知道惩罚赔偿成本的时候,则不会那么顾忌。”
“上不封顶不好操作,还是要有一个合理的区间,不能一概而论。不封顶的话,会给司法留下比较大的裁量权,反而造成寻租空间。考虑到现在的商业环境、司法环境,三倍惩罚已经可以了。”黄勇认为。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担连带责任
“广告就是骗!”这是不久前一位代言广告的名人直白的回答。长期以来,消费者对虚假广告深恶痛绝,尤其是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因其号召效应,使得上当受骗的消费者数目众多。眼下,明星代言广告十分普遍。动辄上千万的代言费,但出现虚假广告后,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率却非常小。
为加大打击虚假广告的力度,草案在初审稿的基础上,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非常支持这个条款。名人广告虚假成分太大,名人总说自己不知道,但你的广告收入巨大。既然享受的收益大,就要承担更高的责任。”孟勤国表示。
不过,黄勇指出,用“一刀切”的方式规定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不合适。“还是应该区分一下,如果名人、明星明知这个产品有瑕疵、有质量问题还去代言,这就是有主观恶意,可以要求承担责任。”
此外,草案还加大了对电商等网络平台提供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