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一种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社会形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既需要有物质支撑和精神驱动,更要靠制度创新和机制保障。因此,要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就要不断探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保障,逐步形成适应生态文明理念要求的“硬约束”。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机制。只有具备有效的政策引导,才能形成建设生态文明的强大保障和推力。我国目前已出台不少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政策,但往往指向单一领域,并未形成完整体系,而且有的政策之间尚存在不协调的情况。因此,需要在此基础上,借鉴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成功经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机制。应制定生态文明长远发展规划,明确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指标体系、主体、方式、步骤、保障等方面的内容,统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摒弃单纯追求GDP的传统观念,把生态效益纳入其中,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按照“保护者受益,享用者尽责”的原则,尽快建立区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积极拓宽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实现区域环境与发展的成本共担、效益共享。推进环境经济政策的革新,建立环境资源就是资产的概念,尽快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功能,保证那些为了保护全民环境资产而放弃经济增长速度的地区及群体的利益,从实质上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
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机制。我国生态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存在诸多不足,滞后于现实生态问题和生态文明发展的需求,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整体优化,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的需要。应完善环境保护法,修正其调整对象和范围,逐步将其调整为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的生态法,并确认环境权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权利,具体规定保障其实现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诉权等派生性权利,赋予其基本法的地位,使之统领和指导整个环境资源立法。健全和完善现行环境资源专门立法,确认环境权益,填补立法空白,对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刑法和经济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改造,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形成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整体合力。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体系,对进行区域开发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管理机构及其基本职能、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基本管理制度等,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避免生态文明建设的随意性。
拓宽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参与机制。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因此,拓宽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显得很有必要。应建立生态文明教育机制,强化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全方位生态教育体系,创新生态文明教育方式,疏通多元化生态文明教育渠道,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学习,促进全民生态文明观、道德观、价值观的形成,指导人们正确对待自然和社会的关系。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机制,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享有的生态环境权益,促使公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管理、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维护公众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健全民间环保组织的规范和引导机制,鼓励民间环保组织积极、理性、合法、深入地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使其成为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投入保障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生态建设,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
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国际合作机制。现阶段,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屡见不鲜。应对全球性生态危机、建设生态文明不仅是某个国家所面临的严峻课题,更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合作、共同推进。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发表以来,国际社会为应对生态危机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显然还不够。当前,我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注重加强同其他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不断引进并吸收先进理念、治理技术、管理模式和有益经验。应加快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的对外交流机制,学习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理念、经验和模式,避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道路。建立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先进技术转让机制,通过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增强我国技术创新能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科学技术保障。完善多边、双边经贸工作机制,着力消除各种贸易障碍,广泛开展在人才、资本、产业联盟、创新基地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吸引更多的人才、资本、产业等向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事业聚集。(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