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杨亮22日从财政部获悉,2015年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政府应向社会全面公开财政及部门预决算,并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此举旨在落实国务院重要部署,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促进预算制度管理改革。
此次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在全面公开省级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的基础上,对2013年推动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做出部署。
根据通知,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地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本级财政预决算、本级部门预决算以及“三公”经费预决算。
通知强调,“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单位范围包括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公开地区和部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以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省内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应保持一致,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