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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14日 星期三

    院长专线

    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如何办出特色

    作者:喻 中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14日 16版)

        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法学教育的共性,但跟综合性大学、单设政法大学、理工科大学、师范大学的法学教育相比,它的特色还是比较鲜明的。为了更好地体现财经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发挥出财经院校法学教育的优势,应当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是法学学科与财经科学的关系。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有一个共同的“家族相似性”:财经学科在学校总体性的学科布局中居于优势地位,财经学科是学校的主导性学科。相比之下,法学学科或多或少都处于非主导的地位。在这样的学科格局中,一方面,法学学科既要根据本学科的发展规律自主发展,以法学学科的名义在全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入主流”、“有声音”、“有影响”。另一方面,法学学科还要借助财经院校的优势学科,特别是经济学的优势资源,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性的研究成果。这里的交叉研究,既包括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譬如,波斯纳侧重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学,重心在法学;也包括运用法律的方面来研究经济问题,重心在经济学,譬如,研究经济增长的法律根源、法律保障、法律措施,等等。换言之,要处理好交叉研究与法学学科的自主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两者不可偏废,两者都要并重。

        第二是经济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在各大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中,经济法普遍居于核心地位。这就是说,在财经院校的法学学科内部,经济法大多充当了主流学科。譬如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历史最悠久的二级学科就是经济法学。这样的学科背景、学科状况,让多数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都选择了经济法学作为重点建设的二级学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经济法学一枝独秀,恐怕也是一种跛足的法学教育。因为,法学学科是一个整体,经济法学如果没有强大的法理学、民商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相关二级学科作为支撑,它就不足以有效地回应现实的需要。因为经济法的问题总是与国家的行政法治、整体性的制度安排、国际经济秩序等相关领域密不可分。仅仅局限于经济法的专业视野,就可能走向“头痛医头”的简单思维模式。因此,即使是为了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也需要其他相关二级学科的配套与支撑;只有在全面发展各个法学学科的基础上,才可能建设高水平的经济法学科。

        第三是技术性知识与人文性知识的关系。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侧重于研究、传授技术性的知识。这是财经院校的整体风格所决定的。技术性知识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务实能力、动手能力,方便学生就业,应当成为财经法学教育的重心。但是,仅仅局限于技术性知识的法学教育是不够的、残缺的,因为它只能培养简单的工匠。在技术性知识之外,还应当加大原理性知识、人文性知识的传授,培养学生既有“术”,也有“学”,这样才能培养出走得更高、看得更远、视野更开阔的高端法律人才。

        第四是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与其他方面的法学教育一样,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一贯重视课堂教学。毫无疑问,课堂教学是传授知识的基本方式,应当在课堂教学这块土地上精心耕耘。即使是这样,这种传授知识的方式也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譬如,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增加师生之间互动、交流的时间与方式,甚至可以考虑在某些课堂中,让学生来唱主角,让教师成为知识的助产士。另一方面,传授知识的方式除了常规性的课堂教学,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领域,那就是实践教学。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把法学教学的课堂搬到了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机构。为了把实践教学做好,就需要妥善处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时间怎么分配?在哪个时间段开展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分成哪几个阶段?几个阶段之间如何衔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如何衔接?本科生与研究生对实践教学的不同需求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只有好的实践教学,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才能与课堂教学相得益彰、彼此促进。

        第五是培养人才与服务社会的关系。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第一职责是搞好教学研究,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这就是说,财经大学的法学院首先是一所法学教研机构。但是,财经大学的法学院还应当承担一项重要的使命,那就是服务社会。财经法学教育机构服务社会的方式是多元化的。一方面是做课题,这是服务社会的基本方式。纵向课题自不必说,横向课题其实也很重要。另一方面是面向政府的决策咨询,这就是所谓的“智库”建设,特别是在经济法制领域,财经大学的法学院拥有相当的优势。此外,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活动,为社会各方面提供高水平的专题培训,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与访谈,向社会公众进行高质量的普法,等等,都是财经大学法学院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概括地说,财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辐射作用或溢出效应,这是财经法学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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