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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12日 星期一

    明确性:现代刑法的品格

    张建军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12日   13 版)
    含糊不清的刑法立法容易产生“口袋罪”,从而将民众的自由和权利置于恣意任性的国家刑罚权之下,从根本上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图片来源:法制日报

        自人类进入法典时代后,法律的明确性就一直为立法者所追求,并被边沁、富勒、拉兹等法治论者看作是良法的形式要件之一。明确性被看作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品格。罪刑法定主义作为法治原则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及展开,必然要在自己的领域贯彻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反映法治原则的具体内容,这就要求立法者对犯罪和刑罚必须作出清晰明白、确定不移的规定,以使具有正常智识的一般人能够理解刑法规范的意义,并依据该规范预测某一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及后果。事实上,由于刑法的适用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是所有法律规范中最为严厉的手段,因而,刑法规范对明确性有着更为强烈、更为严格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追求严密和明确,是现代刑法学的重要任务。

     

        明确的刑法规范是制约国家刑罚权的应有之义。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刑罚权具有一切公权力所共同具有的扩张性、侵犯性、易受诱惑等共同特征,理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与约束。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机关只能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认定犯罪、适用刑罚。明确的刑法立法能够为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提供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尺度与标准,为刑罚权划定边界清晰的活动疆域和可涉足的界限,进而在国家刑罚权和公民的自由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屏障。只有在刑法规范明确的基础上,立法者所设定的犯罪圈及刑罚圈才能防止司法专断的渗入,防止其为所欲为,进而保障国家的刑罚权真正在法治的轨道上运作。相反,不明确的刑法规范难以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轻重的具体界限,容易造成国家司法权的恣意妄为,为司法人员有差别地、随意地适用刑法预留了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的刑法规范不仅有使无辜者身陷囹圄的危险,而且由于它建立在主观的基础之上,往往伴随着司法上差别对待的危险,相当于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置于法官的癖性或偏好之下,为司法人员恣意侵犯民众的权益找到了形式上的依据。所以,不明确的刑法比没有刑法更容易侵犯民众自由。

     

        明确的刑法规范是保障民众的自由和安全的客观需要。强调人权保障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特征。不明确的刑法规范不仅使民众无从把握立法者的真实意图,难以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及含义,而且使民众不能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只能迫使人们在行动上自我设限,导致民众的行动自由和安全缺乏起码的保障。所以,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刑法规范难以为民众提供确定的行为指引,而明确的刑法规范具有理解可能性和预测可能性,符合“事前告知原则”的要求,等于为民众提供了一张清晰的罪刑关系表,民众可按图索骥、对号入座,预知何种行为是刑法所要制裁的犯罪行为,有助于民众形成对未来行为的稳定预期,保障人们在行动上享有广泛的自由。此外,多一分法律规定与适用的明确性,就会少一分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个人因素等对犯罪和刑罚的影响。因此,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疆界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众自由和权利范围的广泛性。在刑事司法实务上,明确性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的刑法规范是刑罚后果严厉性的必然逻辑。从本质上讲,明确性是立法语言应当具有的基本品性,任何法律规范都应该足够清晰和明白。不过,由于不同部门的法律其内容和属性不同、制裁手段有别,对适用对象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故不同的法律对明确性的要求有弱有强。一般而言,所处分的权利越重要,法律的明确性要求便应当越高。私法是任意法,任意性规定是私法规范的主体,这就使得大量不确定概念和概括性条款存在其中,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等。相对于私法而言,公法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为了避免公权力与生俱来的扩张性、侵略性和恣意性,防止可能给民众权利带来的侵害,需要通过立法,对公权力的行使划定清晰的疆界并设置严格的程序。因此,从总体上而言,公法对明确性要求更高。而在公法中,刑法最具严厉性,为了发挥刑法的制裁力并防止刑法被滥用,刑罚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就要求为其设定明确的界限。而“精确的刑法规定,就像一把精确的尺子,可以用来厘定国家和社会在使用刑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中的各种要求,由此满足保护人权和发展法治的种种需要。精确的刑法规定,就是在为社会及其成员规定精确的自由程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就是为规束极具强制性和严厉性的刑罚权而设。

     

        总之,明确的刑法规范不仅为一般民众提供了清晰明了的行为模型,还为司法人员的定罪量刑活动提供了准确标准与尺度;含糊不清的刑法立法则将民众的自由和权利置于恣意任性的国家刑罚权之下,无异于是从根本上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存在的价值。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性要求,无论是犯罪的成立要件还是法律效果,都应该力求明确,仅仅对犯罪与刑罚加以规定还远远不够,申言之,制定清晰明白的刑法规范乃是立法者的职责之所在。所以,明确性是对刑法立法的一项最起码要求,是指导刑法立法的一项基本准则,它要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应当心存敬畏,在用词上须慎之又慎、反复推敲,决不能放过任何细节,务求明白清晰,以保障刑法规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能为民众和司法人员所理解,真正发挥刑法作为民众的行为规范和司法机关的裁判规范的作用。(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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