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0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简称《自赔程序规定》),对自赔案件的办理程序作出规范。这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可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在法定范围内协商。
自赔案件是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分为两类,一是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以其他国家机关或下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另一类是自赔案件。前一类案件的办理程序,此前最高法院已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但对于自赔案件的程序,尚没有具体规定。
《自赔程序规定》填补了空白。这部司法解释明确了自赔案件的承办与决定方式;系统规定了回避制度,明确了回避范围、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回避处理等内容,保障赔偿请求人在个案中获得公平正义的权利;完善了自赔协商制度,规定法院可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定范围内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总结了地方法院开展国家赔偿听证的经验,规定对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自赔案件,可以组织听证,有利于赔偿请求人充分表达诉求,也有利于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法院赔偿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自赔程序规定》贯穿了“权利救济”,突出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确保他们顺畅地行使权利、充分表达诉求。这部司法解释共计20个条文,将于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