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8月9日电(记者郑晋鸣 通讯员王欣媛)江苏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9日对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处置、排放超标污水,污染河流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该公司生产助理、总经理助理娄敬明等5名自然人五年至两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南京在判决此类案件中罚金最高的一次,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南京宣判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而来。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初,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的娄敬明经公司总经理林毓勇同意后,以每吨500元的低价将企业污水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的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处理,其间徐长福等三人先后给予娄敬明好处费近10万元。截至去年5月,该公司伙同徐长福等人违法向六合区撇洪河排放超标污水1600余吨,致使河周边13人身体不适。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及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案主审法官金鑫表示,虽然娄敬明等人有从轻处罚情节,但法院还是判处这5人实刑,无一缓刑,并罚处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500万元高额罚金,这体现了南京对环境整治从严处理的决心,也体现了刑法修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