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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10日 星期六

    传媒与社会

    唐慧赢了,媒体能赢吗?

    王君超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10日   09 版)
    岂敢不顺从 吴之如/绘

        上周四,《南方周末》在头版发表《“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一文,以通栏大标题的形式质问道:“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霎时引起一场舆论地震。新加坡《联合早报》将其称为“旱天惊雷”和“颠覆性报道”。

        《南方周末》的报道指出,“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唐慧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通过该报的导读和三个版的相关报道,读者不难得出问题答案:唐慧赢了,法治却没能胜出。

        然而,没能胜出的不仅仅是法治。这起历时近7年、5次开庭、6次判决和唐慧2次被拘的“案中案”迷雾,折射出上访、劳教、维稳以及舆论和媒体的诸多问题,反映出各种盘根错节的社会矛盾。单从舆论方面来说,该案宣判时唐慧曾被媒体誉为“伟大的母亲”,“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然而仅仅半个月之后,一众媒体和媒体人又将“狡黠、撒谎、无理的泼妇”“偏执狂”“撒泼打滚”“不能容忍的恶”加到她的头上。为何反差如此之大? 

        唐慧媒体形象的变化和司法的“变形”,无疑是拜媒体和舆论所赐。《联合早报》认为:“从最初将乐乐案视作普通治安案件,后将罪名提升;再到以劳教追算唐慧,又在舆论压力下狼狈放人,这是司法的变形。最后,近年借由互联网而开始掌握话语权的媒体,当初将唐慧打造为‘伟大的母亲’,支持她作为对抗劳教制度的标志,引导舆论‘公审’唐慧劳教案前,恐怕并未将全部疑点呈现给公众。为了达到撬动体制改革的目的,媒体或公共知识分子有时也并不将客观、平衡报道视为不可失守的底线。”笔者认为,无论如何,在“唐慧赢了”之后,媒体经过反思,重新回归理性和强调社会责任都是值得称道的。

        毋庸置疑,舆论同情弱者是社会良心的体现,媒体的正当报道和评论也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对于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和推动司法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如果舆论监督异化成了“媒介审判”,就会变成司法公正的阻碍。而“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是明确写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

        与“媒介审判”这个被广泛接受的概念相比,“舆论审判”一词则被一些专家斥为“伪概念”。但在现实生活中,它似乎总是“神一样地存在”着。在张金柱案、蒋艳萍案、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药家鑫案中,人们都不难发现它的踪影,而且总是与“媒介审判”相互交织、难分彼此。“舆论审判”往往成为“媒介审判”的先声,“媒介审判”则会进一步放大“舆论审判”的声音。唐慧为女申冤一案再一次让人们认识到:如果媒体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心理误导舆论,就会“把水搅浑”,并对案件审判形成一定压力。

        舆论一般被定义为“多数人的意见”,而媒体上的“多数人的意见”,往往与媒体的引导和组织有着极大的关系。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多元舆论”和“多数人的意见”的形成,常常会因为“大V”和“草根”话语权的悬殊而难以实至名归。加上虚假的“水军”言论泛滥,从而使“网络舆论”和“多数人的意见”之间,很难完全画上等号。

        那么,如何既尊重社会舆论,又实现司法公正呢?这就要求一方面强化正当的媒体监督;另一方面警惕“民愤极大”式的舆论压力对司法施加影响,不因非理性的声音而使审判偏离法治的轨道。

        有人说,读懂“唐慧案”,就读懂了“复杂中国”和“媒体中国”。也许对于媒体和媒体人来说,仅仅“读懂”是不够的,还应本着社会责任,回归理性和建设性的舆论监督本位。若此,在“唐慧赢了”之后,舆论、媒体和法治也才能实现“多赢”。(王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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