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继续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治理的全面展开和推进,能够扶正祛邪,扬善抑恶,重新焕发我国社会道德的生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价值实现,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道德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携手合作对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进行克服与消除的活动和过程
道德治理是由治理引申出的新概念,它是指我国党政等公权力机构联合各类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通过制订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对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突出道德问题加以遏制和消除的活动。认识道德治理的内涵和开展道德治理活动,应突出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道德治理的目的是克服和消除突出道德问题及其所产生的负效应。马克思认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道德治理正是基于对当前现实道德问题严重性的客观认知和解决现实道德问题的条件已经具备而提出。道德治理目的是非常明确的:针对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突出问题的深层原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策略和措施,使道德矛盾、道德冲突得到化解,道德的负能量得以消除,社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道德治理的主体是执政党和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而非仅仅是政府。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单一的治理主体不可能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来独自解决所有问题,唯有多元化的主体广泛参与和协商共治,才能解决公共规则被破坏和公共利益受损等问题。多元共治是保证道德治理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
第三,道德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与非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二者的有机结合。道德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它不仅包括国家的立法、强制性制度和政策的执行,还包括有利于道德问题解决的各种非正式规则,甚至还包括各主体之间的协议;不仅包括政府的权威力量,还包括各种私人部门和民间团体推进的、民众广泛参与的道德建设活动;既要树立道德先进典型给人们以正面引导,又要加大对失德败德行为的严厉惩罚,以激发人们的知耻心;既要发挥新闻媒体的扬善抑恶作用,又注重整体文化环境的净化和社会情景压力的营造。
第四,道德治理的过程应具有合法性。在整个道德治理过程中,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是明确的,即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开展活动。也就是说,道德治理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任何遏制、惩处不道德行为的举措,都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为底线。道德治理有赖于法律治理,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在作用的发挥上,互相联系,互相补充。
道德治理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内化和转换为人们行为实践的活动和过程
道德治理不仅是对社会道德阴暗面及其负能量进行克服和消除的活动和过程,同时又是“益”,即传播先进价值观念,并以这种价值观念凝聚人心,激励和引导人们求真向善,实现价值观再造的活动和过程。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在信仰和价值的重构,并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精神指引,这与道德治理中的“益”是统一的。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对社会发展目标上的规定,是立足国家层面提出的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对社会价值导向上的规定,是立足社会层面提出的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对个人发展上的规定,是立足个体行为层面提出的道德要求。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实现了政治理想、社会导向、行为准则的统一,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在价值目标上的统一。它不仅为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提出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和行为标准,也为道德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思想指导。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观念形态的核心价值观不可能自发地转化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实践,它还需要有相应的载体和传输途径来达到此目的。而道德治理恰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内化和践行的有效形式之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聚人心的精神力量,是社会文化心理结构的内核,它在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沉淀中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文化精华的基础上生成,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历史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累积而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转化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实践,是由其社会认同度和内化度来决定的。为此,就必须通过广泛的社会传播,全面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知晓率和接受率。否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有可能被浅表化和碎片化。而道德治理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传播为己任,以强化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心灵内化为终极目标,以提升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能力为落脚点,因而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内化和践行的有效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价值引领的层面,道德治理从价值实践的层面,共同推进我国社会秩序的优化、社会资本的创造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社会秩序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之一。社会秩序作为一个正向积极的概念,表明在一个共同体内存在着众多的良好规则,而这些良好的规则又能够得到共同体成员的自觉遵守,并成为共同体成员有机联系的纽带之一。社会规则有两种类型:一是在社会运行中自然演化而成的规则,一是人们进行自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而形成的规则。这两类规则共同维系着社会秩序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前我国道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已严重突破维系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破坏社会秩序的祸害之一。若不对其进行充分有效治理,发展下去势必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崩溃。正像“破窗效应”理论所说,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修补,那么,其他人就有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暗示去打破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犯罪现象就会不断滋生、蔓延和猖獗。道德治理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要及时修补“被打破的窗户”,纠正社会的各种脱序行为。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今时代的一种价值共识,不仅为人们凝练和概括出约束人们行为的共识性规范和评价行为善恶是非的基本标准,更为我国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和不断优化提供了精神动力。
社会资本是指在一个共同体内人们经过长期交往和互利合作而形成的和谐的社会关系网络。对外而言,拥有社会资本的主体可以运用它来获得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的有利支持,汲取较稀缺的社会资源,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对内而言,其拥有主体可以运用它来减少内耗,降低交易成本,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发生,从而使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其中,共同体成员普遍的信任关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克拉克等人的研究表明,假如对一个国家层面的诚信进行计量,诚信值上升1个标准差就会带来超过0.5个标准差的经济增长;同时会提高0.7个标准差的司法效率,并降低0.3个标准差的司法腐败。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的诚信缺失非常严重,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社会风险无以估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路径和现实要求就是要以诚信治理为重点,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相承接、与法律体系相补充的道德体系。
“软实力”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小约瑟夫·奈提出。奈认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包括由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也包括以文化和意识形态吸引力体现出来的“软实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取得的经济成就举世瞩目,但文化的影响力呈相对下降趋势。究其原因,这是由市场经济发展中原有价值观的失落所带来的价值迷茫以及新的价值观尚未形成所留下的价值真空所致。因此,通过具体的道德治理和核心价值观的再造与引领,一方面可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能够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和谐特质,提升公民的道德层次,塑造民族的精神品格,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尚。所有这些,都将不断聚集社会道德的正能量,大大提升中华文化的软实力。(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研究”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