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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06日 星期二

    专家学者评论·张晓明专栏

    文化发展亟须社会组织创新

    张晓明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06日   02 版)

        文化领域的社会组织创新,是指丰富文化市场主体微观组织形式,特别是在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政府包办的公共文化机构和私人兴办的营利性文化机构之间,大力发展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我国文化发展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文化建设必须与社会建设携手共进,必须借助于社会组织创新,才能克服发展瓶颈,进一步释放文化创造潜力。

        所谓文化领域的社会组织创新,是指丰富文化市场主体微观组织形式,特别是在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政府包办的公共文化机构和私人兴办的营利性文化机构之间,大力发展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推动文化领域社会组织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表现在:

        第一,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需要大力兴办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文化机构,作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加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主要组织形式。现在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主要指原来隶属于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的文化事业单位,并未包括分布于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全国科协等群众团体和全国性社团中的大量文化事业单位。这些文化事业单位目前尚未纳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处于自发自流状态,亟须在整体上统一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定位。此外,这些文化机构并非意识形态宣传机构,大多也没有承担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功能,完全可以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发展为形式多样的非政府非营利性文化机构。

        第二,在文化产业领域,需要创新非营利性文化市场主体,以适应高创意高风险的文化内容创意机构的发展需要。最明显的例子是演艺业。演艺业是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最为彻底的一个文化产业门类,但是事实上,从演艺业的性质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演艺业成熟经验看,演艺产业一方面具有高原创性特点,需要分散化的资源配置机制加以适应,另一方面又存在“成本弊病”,绝大多数无法作为营利性机构运营,只有极少数可以成为利润丰厚的营利性机构。因此,非营利机构应该是绝大多数演艺机构的体制性选择。很显然,“营转非”应该成为我国演艺产业深化改革的重要选项。

        第三,在文化市场领域,应该将行业协会作为承接政府管理职能,创新政府文化管理方式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文化领域已经进入到推动政府部门精简机构和职能转变的改革新阶段,如何有效提高政府的文化宏观管理能力,这不仅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如果理解为取消一些管理职能的话),而且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转交”,即将行政化的管理转向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社会组织自治型的管理。这就要求在文化领域结束依赖政府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双轨制”,走向“注册制”,大力发展文化类的社会组织以便承接政府管理职能的转交,令政府专心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建设,而不是忙于应付具体的管理事务。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对文化的宏观管理能力的提高,不仅建立在政府职能转变基础上,也是建立在社会组织的发育基础上。

        十八大报告中已经提出了“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重要改革目标,为我们指出了明确的方向。文化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配套,以社会组织创新助推文化体制改革深化已是大势所趋。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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