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28日 星期日

    对策建议

    如何防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沈 冰 余 函 《 光明日报 》( 2013年07月28日   07 版)

        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都存在着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使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难以正常发挥,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对这一现象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防范内幕交易行为,查处了一批影响较大的内幕交易案件。然而,防范内幕交易的总体效果却不太理想,内幕交易行为仍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内幕交易预警机制和监控机制,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不够,证券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投资者保护环境较差。此外,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也加大了内幕交易的取证和查处难度。我国未来应如何有效提高内幕交易的监管效率?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及对策:

     

        构建内幕交易的预警机制。事前的预警是防范内幕交易最有效的方式,也是防范内幕交易的第一道防线。首先,应建立预防内幕交易的信息系统,该系统主要收集可能会涉及内幕交易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相关人员包括上市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主要股东、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及主要商业伙伴等,还有主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甚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人员。一旦怀疑可能存在内幕交易,该系统能够及时提供参与者的相关信息,强大的信息系统使各种潜在的内幕交易者难以隐身,这样就可以尽量预防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其次,要构建识别内幕交易的预警系统。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设定信息披露的条件及要求,形成信息预警系统,在对预警系统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依据预警的指标,确定预警内容,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后,应建立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知情人登记制度。

     

        建立内幕交易的动态监控机制。事中的动态监控是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关键,也是防范内幕交易的第二道防线。一方面,应动态监控内幕交易行为。证券监管机构要建立实时监控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经验的监控人员对日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控,一旦发现存在内幕交易迹象,及时加以制止。另一方面,构建内幕交易的识别模型。当上市公司公布重大信息时,通过识别模型就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当识别模型显示可能存在内幕交易时,为了避免误判,可以再结合预防内幕交易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推断,以提高识别的准确率。此外,应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积极从内部进行防范。可以利用各种相关的组织,促使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内控机制,让各个机构通过自律为内幕交易设一道内部的防火墙。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力度。一是提高监管效率。完善查处内幕交易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技术和方法,及时发现并快速查处内幕交易行为,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大处罚力度。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要按照违法收益的金额进行多倍罚款,加大民事赔偿责任,使内幕交易者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并终生禁入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还要进行刑事处罚。

     

        构建多方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监控体系。即,构建包括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多方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监控体系。首先,证券监管机构要不断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加强监管的主动性与责任感,将监管任务具体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尽责、问责、免责”的监管责任制度,还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发现可能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要及时预警和快速处理。其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管理组织,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应有的职能。证券交易所是防范内幕交易的前沿阵地,其动态监测是获得内幕交易证据的重要来源,可以依靠强大的动态监控系统,对股价走势独立大盘、股价异常波动、机构大户资金流向出现异常的证券,及时进行预警甚至临时停牌。证券业协会可以制定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行规,对协会会员的日常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建立协会会员的操行记录,一旦发现会员有参与内幕交易行为的迹象,立即提出警示和制止。最后,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强大的市场监督机制。要开拓视野,把范围扩展到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社会网络也纳入到监管体系中,共同构建全方位的内幕交易防护网。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真正解决内幕交易问题,就应该从内幕交易的根源上把好关,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更好地对内幕交易进行防范。一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些重大信息公布前后往往是内幕交易的多发期,内部人要严格自律,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从根源上对内幕交易进行防范。同时,还需要健全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与外部人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获得内幕信息的外部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增加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进行动态监管,对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对同一事件披露的信息前后不一致或不真实,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应立即进行查处。此外,还可以构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股权质押制度,规定控股股东把5%的股份质押在中央登记公司,作为完善信息披露的风险抵押,如果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获利或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中央登记公司有权强行出售其抵押股份用于罚款或赔偿。股权质押制度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处罚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控股股东通过信息披露不完善而进行内幕交易,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JY174]、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2YBJJ028]的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