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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19日 星期五

    法学讲堂

    韩亚航班失事背后的赔偿问题

    作者:董杜骄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19日 07版)

        当地时间7月6日11点半,一架韩亚航空公司的波音777客机在美国旧金山机场降落时失事,事故导致3名中国学生不幸遇难。

        在国际航空发展史上,旧金山空难的伤亡人数远逊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加纳利空难,但是旧金山空难发生在全球信息共享的互联网时代,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和给人们造成的心理震撼不可同日而语。由于遇难者都是中国同胞,我们更加心痛。

        虽然生命无价,但是法律赔偿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伤者和遇难者负责,并对遇难者家属和受伤旅客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抚慰,这也是航空法律制度建设中着重考虑的一个方面。旧金山空难是在新华沙体制文件生效后发生的,新华沙体制的典型代表是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于1999年5月28日经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中国、美国、英国、韩国等52个国家在公约开放签署的当天在公约上签字。2005年,该公约经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业已在我国生效。

        韩亚航空公司的航班目的地是美国旧金山,属于国际航空运输。涉及空难的3个国家,中国、美国、韩国都是公约的参加国,在赔偿的航空法律适用上没有原则性分歧。按照公约的双梯度赔偿设计,第一梯度的赔偿是10万元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这个额度相当于约9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其赔偿的原则是不管航空公司有无过错,只要该国际航班造成旅客出现人身伤亡,受伤旅客和遇难者家属就可以获得不超过该限额的赔偿。第二梯度的赔偿是上不封顶,赔偿的原则是航空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对伤亡旅客的赔偿额度可以突破第一梯度。这一赔偿的前提是旅客伤亡的实际损失情况要高于第一梯度。

        在空难的后续处置中,航空公司往往会采用和解的方式作出赔偿方案,和受伤旅客以及遇难者家属签订协议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但是双方并不对外公开该信息。在旧金山空难中,对中国受伤旅客以及遇难者家属而言,维权策略首先是看韩亚航空公司在该起空难中的过错程度,如果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操作失误或者飞机本身存在故障,则可以主张超过第一梯度的赔偿额。如果航空公司在查明事故真相前开出超过第一梯度的赔偿额,受伤旅客及遇难者家属则可以根据自身的损失情况作出权衡。

        至于诉讼的选择,原则上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但是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上述的法院之一提起,也可以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位于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这段表述看起来比较绕口,其实说白了,就是旧金山空难原则上应在韩国或美国诉讼,但是按照公约关于第五管辖权的规定,一旦和解无法达成,由于伤亡旅客是中国公民,则受伤旅客和遇难者家属在中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也能得到公约支持。

        考虑到公约的适用确凿无疑,那么基本的赔偿原则和思路就比较清晰了。至于伤亡旅客损失赔偿请求的数额,并不是可以漫天要价,无论在哪个国家诉讼,其赔偿请求的额度都面临证据上的考量。为了避免证据上的麻烦,提起诉讼是最后的手段。我们期待韩亚航空公司能对受伤旅客和遇难者家属给予足够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抚慰,也希望事故真相早日查明,使得这样的航空运输悲剧不再发生。(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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