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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19日 星期五

    拍案说法

    一房两拍,法律岂能儿戏?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19日 07版)

        ■回 放

     

        2007年2月,山东烟台的李建强在《威海日报》上看到了一则拍卖公告:“受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2号综合楼,将于2月8日进行拍卖。”李建强按规定缴纳了150万元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后,参加了威海文平拍卖公司主持的拍卖会,并以511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李建强当天与文平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根据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清了包括购房款、拍卖佣金在内的全部竞买款项。

     

        然而两个月后的2007年4月9日,威海中院突然向文平拍卖公司发出通知,对此次拍卖结果不予确认,并通知文平拍卖公司对第一次拍卖的标的物重新进行拍卖。同年7月10日,文平拍卖公司第二次拍卖如期举行,依然是该处房产,起拍价、成交价完全相同,拍卖过程也相似,另一竞买人以完全相同的价格拍得。一房两拍在我国实属少见,其在法律上有哪些问题?又该如何依法解决?

     

        ■点 评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一房两拍与民事生活中的一女两嫁、一房两卖的性质没有本质区别,是不诚信的行为。根据拍卖法第51条和第52条之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在本案中,法院发出通告、启动了拍卖,李建强依法参加拍卖程序,并与拍卖行签署了成交确认书。这意味着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根据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买卖合同,李建强不仅缴纳了保证金,还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与之相对应,法院就应及时协助李建强办理房产移交与产权过户手续;否则,就构成违约行为。但就该案来说,威海中院不仅没及时协助李建强办理房产移交与产权过户手续,还将李建强购买的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更是错上加错。

     

        作为第一次竞拍的买受人李建强,有权向法庭要求返还本金并赔偿遭受的实际损失。威海中院应当拿出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及时纠正自己的违规执行措施。一房两拍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阶段,不属于审判程序的问题。在李建强状告威海中院的情况下,威海中院虽然成为争议一方当事人,仍应化被动为主动,大胆纠偏,以实际行动铸造法院的公信力。

     

        (本报记者李海秀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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