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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17日 星期三

    光明论坛

    于法周延,于事简便

    作者:桑林峰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17日 02版)

        于法周延是指注重制度的系统性,使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系统配套;于事简便是指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具体、实在管用。

        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其解决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改作风必须在常、长二字上下功夫。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健全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

        实践证明,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就应遵循一条基本原则:于法周延、于事简便。于法周延是指注重制度的系统性,使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系统配套;于事简便是指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具体、实在管用。

        回顾党的制度建设史,不难发现,从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作出不祝寿、不送礼、少敬酒、少鼓掌等“六条规定”,到上世纪60年代初党中央颁布“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从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一系列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制度,到今天中央八项规定,都注重了制度的衔接、延续和配套,都强调了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可以说,“八项规定”之所以深得民心,就是因为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制度基础。

        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是相互统一的,不能顾此失彼。建章立制是要执行的,仅注重制度的延续性、系统性远远不够。那些笼而统之、大而化之、不利于执行的制度,制定再多也毫无意义。人民军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短短几条,简单清晰,今天仍是子弟兵的铁律,仍为解放军所信奉、所坚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制度不仅充分体现我军宗旨,而且兼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既易于执行,又易于监督。

        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制定的不少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有的相互打架,前后矛盾;有的只有宏观构架,没有操作细则;有的只有实体性规范,没有保障性规范。

        制定制度贵在管用,而管用,就要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解决问题。因此,贯彻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不能过于原则宽泛、“捡到篮子都是菜”,而应结合实际、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对那些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就长期坚持;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对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注意上升为制度规范,及时形成一批制度成果。

        制定了便于执行的制度,还应不断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只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坚决摒弃特权思想,革除官本位意识,才能让好的制度得以落实,真正促进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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