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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03日 星期三

    环保联合会如何确保公信力

    作者:耿银平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03日 02版)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因为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的是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至30万元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

        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关人士明确指出,对外“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但是,任何权力只要缺乏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环保联合会收了有污染企业的会费,瓜田纳履,李下整冠,此时让他们参与行使公益诉讼,如何能保证不会发生权力寻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呢?

        笔者不由得想起当年被媒体广泛关注的“牙防组事件”。作为卫生部批准的组织,牙防组虽然没有收费资质,可因为它背后依靠的是国家级别的行政部门,尽管发的是“三无”认证,但还是能“违规收费208.5万元”。

        按照这个思路分析下去,中华环保联合会“除了个人会员之外还有大量的单位会员,一般的会员都要交纳数额不同的会费,其中主任会员要交会费30万元,而且注明自愿多交不限”。既然收了企业钱,按理说就得为企业说话,此时再谈“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公众质疑其公信力,不是没有道理。特别是这种环保公益的资格,如果再让一个组织“一枝独秀”、权力独揽,因为缺乏充分的竞争和开放度,其活力就会降低,注定会让诸多环保公益诉求的公共愿望落空。

        鸟儿的翅膀坠上黄金,它将无法飞翔。可以预料,牵涉了太多利益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注定也会左右为难。要化解这一难题,也很容易,比如,环保公益诉讼资格不妨实施主体多元化,任何社会组织,只要有代表性,都可以替公众说话;其次,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费情况对社会大众进行公开、透明的公示,用透明提升自身的公共形象;严格遵守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和章程,吸收会员时将具有不良环境记录的企业拒之门外,吸收社会形象好、没有污染记录的企业。

        一个公益组织能做到无欲则刚,才会有公信力。有资料显示,美、意、日等国外环保组织“来自会费、收费活动和商业经营的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在一半以上,构成了非营利组织总收入的最大部分;而德、法等国家,环保组织通过合约为政府‘打工’,争取国会和地方议会的财政拨款,如德国非营利组织收入的68%来自政府,法国则占到60%”。这些摆脱与企业利益纠缠的方式,有利于公益组织行使公共责任,也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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