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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02日 星期二

    对策建议

    如何加强数字版权保护

    作者:周海鸥 梁瑞敏 杨惠芳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02日 15版)

        在数字、通信和多媒体等高新技术的作用下,数字出版与数字阅读相辅相成,共同形成了当下数字出版阅读的强劲趋势。数字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著作权形态应运而生。建立健全科学明晰、管用有效的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对于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激发民族创造活力、更好保障群众文化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数字版权是困扰数字出版阅读的问题之源

     

        传统出版业转型乏力。数字出版物具有搜索即使用、点击即阅读、下载即复制的特点,极易大规模地复制、传播和盗版,加之我国适用于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造成网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网站之间未经许可转发和盗用、搜索引擎未经网站许可无偿链接等问题层出不穷,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传统出版社为规避侵权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对投资数字出版业心存忧虑,对推动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缺乏力度。

     

        数字资源内容单一。数字出版本质上是内容为王的产业,知识、信息是数字出版业发展的源泉。但我国目前的数字出版业出现了技术为王的趋势,掌握数字技术和网络平台的技术商、渠道商成为发展数字出版的主角,控制了数字出版产业链上的主要利益。由于缺少拥有丰富版权和内容资源的出版社的积极参与,造成了技术强、内容弱的产业现状,内容单一、原创不足、产品雷同、重复建设等问题十分突出,束缚了数字出版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大众阅读品位趋俗。商业网站为博取眼球、增加点击率、赚取广告费,推出大量免费的动态新闻、八卦消息等,以满足人们猎奇、娱乐、消遣需求,逐渐培养了网民免费阅读、低俗阅读的习惯。另一方面,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由于受到数字版权的制约,难以充分满足公众对丰富的数字资源和便捷的网络化传输的要求,在公众中的影响力不敌商业网站,不能很好承担起引导读者数字阅读习惯的责任。

     

    加强数字版权保护需正确处理的原则性问题

     

        把握好数字版权保护的“度”。根据数字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和我国社会的阶段性特征,不宜实行过度保护政策。过度保护不仅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收益,也将增大公众学习知识和进行创造创新的成本。《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都贯穿了适度保护的原则,我国也应坚持适度保护的取向。

     

        理顺好数字出版产业的“链”。数字出版阅读是一个包含内容生产者、内容出版者、技术支持商、手持阅读设备提供商、内容销售商、内容消费者等多个环节的完整产业链。应以数字产权的流转为中心,统筹考虑数字出版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采用有利于把产权变成产品并防止受侵的方式方法,建立分工合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市场化、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形成整体有效的利益分享与共赢机制。

     

        维护好公众数字阅读的“权”。公众的数字阅读需求可通过市场和产业发展数字出版业来实现,也可通过发展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等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来实现。目前,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实施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工程正在建设。政府要从处理好保护数字版权的私权和维护社会公众的公权之间的关系出发,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营提供法制、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加强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建设的着力点

     

        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2012年7月份征求意见的《中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提出了“数字化”“信息网络”等法律概念,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内容,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下一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加快修订《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制订发布《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从而构成更加健全的数字版权法规体系。在加强数字版权立法的同时,尤为重要的是建立和强化数字版权的执法机制,配备执法力量,实施网上监控,建立执法绩效考核机制,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加快标准制定和技术创新。目前在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努力下,《手机出版标准体系表》《动漫出版标准体系》等一批标准规范将出台,对于提高数字出版质量、扩大数字出版受众范围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在执行统一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各数字出版参与企业还应加大技术保护措施的研发应用,对在互联网发行的数字出版物进行阅读权限设置,如采用登录口令等技术进行访问控制,采用禁止复制、下载、粘贴、打印技术进行使用控制,采用加密技术进行安全保护等,以此保证数字出版物在互联网上有序传播和销售,维护数字出版企业和作者的正当权益。

     

        合理保障公众数字阅读权。图书馆界应积极参与著作权法规及政策的制修工作,为公众争取应有的阅读权益。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进一步争取明确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方面作出优于个体和企业等方面的规定,以实现保护作者权利和保障公众权利的平衡。争取尽快出台《公共图书馆法》,为公共图书馆和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提供基本的法律保护。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发展中的应用,由公共财政设立专项补贴资金给予支持,切实解决数字图书馆在馆藏资源数字化、数字文献传递、虚拟数字馆藏建设中遇到的版权问题,也为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拓宽市场渠道。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市职业技术学院、河北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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