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李是济南市历城区某村村民。两年前,小张和搞计算机的小李合作,小张出资3万元成立了网络技术公司,小李以技术入股,双方各占50%股份。因经营不顺利,去年小张把全部股份转让小李,后双方又起新纠纷,遂诉至法院。法官于东亮耐心调解,指出二人各自的不当之处。听了于法官的“明白话”后,双方终于明白了纠纷的缘由,最终解除协议,小李将剩余的公司财产返还小张,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注销公司,一段朋友之间的恩怨落下帷幕。法官分析:合伙经营之初,双方应依法根据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违约等条款严格按照约定处理。(谢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