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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7日 星期四

    看 法

    查处毒驾应“零容忍”

    田晓剑 《 光明日报 》( 2013年06月27日   15 版)

        6月15日凌晨,浙江省富阳市花坞路上发生一起车祸,司机连撞停靠在路边的两辆车之后逃逸。肇事司机第二天被抓获后,尿检呈阳性。据其交代,为减轻压力,驾车之前吸过毒。

        近年来,“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毒驾所产生的危害,不仅仅是对自身的伤害,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更为巨大。毒品会促使人体兴奋,也会带有晕眩感。与酒驾、醉驾相比,毒驾更容易导致事故,社会危险性更大,且隐蔽性强,路面执法难以查处。因此,毒驾猛于酒驾,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及到人们的安全,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受多重因素影响,查处毒驾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一是吸毒人员不断增多,打击难度大。据统计,目前我国登记的吸毒人员已达143.7万余人,一年增加近10万人。吸毒人员不断增多,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及造成的巨大损失呈日益增长趋势。毒驾驾驶人在吸毒之初从外貌特征和行为表现上很难辨别,这让相关的监管部门只能凭经验判断,很容易疏漏。二是路面执勤条件有限,查处酒驾有酒精测试仪,但鉴别是否毒驾存在认定难问题,驾驶员是否涉毒需要尿检或血检,检测方法相对更为复杂,查处难度大。三是法律处罚力度单薄,没有形成震慑力。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毒驾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民警只有在查处毒品案件时或嫌疑人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后才“顺带”发现毒驾,而处罚也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处罚。警方纵然想惩戒毒驾,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很难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相比酒驾者,毒驾驾驶人的吸毒因素复杂得多,完善对疑似吸毒人员的检测、鉴定方法和程序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这些都将导致“毒驾入刑”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针对毒驾查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机关应以“零容忍”态度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吸食毒品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提高警惕,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就“毒驾入刑”作进一步调研,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此外,有关部门还应逐步完善惩治毒驾法律机制,让惩处毒驾有法可依。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定罪量刑,借鉴严查酒驾的好做法,从治标更要治本的角度严厉打击贩毒、吸毒行为。唯有如此,运用法律震慑力,强化源头治理,才能保持对毒驾的高压打击势态,从源头上遏制毒驾的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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