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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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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掉驰名商标的“光环”

    《 光明日报 》( 2013年06月27日   15 版)
    打开电视,翻开报纸,登录互联网,“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随处可见。图为第八届中国国际餐饮食品博览会上的驰名商标展台。CFP
    驰名商标受到追捧,地方政府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图为湖北某市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CFP

        数量庞大的“中国驰名商标”占据了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的显著位置,却频频曝出“质量门”。近几年,三鹿、蒙牛、伊利、双汇等顶着驰名商标光环的品牌相继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社会公众反映强烈

     

        6月26日,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其中有关驰名商标的内容,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忽如一夜春风来,驰名商标遍地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仅国家工商部门就认定了4486件驰名商标,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总量,尚没有公开报道予以统计。

     

        数量庞大的“中国驰名商标”占据了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的显著位置,却频频曝出“质量门”。近几年,三鹿、蒙牛、伊利、双汇等顶着驰名商标光环的品牌相继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社会公众反映强烈。

     

        “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对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现在走偏了,成了一些企业欺骗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冯晓青说:“修法是去掉驰名商标光环的一大机会,我非常期待。不过想彻底解决问题,还要靠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合力。”

     

    法律尝试明确驰名商标内涵

     

        认定驰名商标,实际上是对商标知名度进行事实认定。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效力,即在不同类别产品上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履行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并开始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与产品质量并无必然联系,但在一些企业眼里,驰名商标就是一种荣誉和称号,他们用各种手段追逐驰名商标;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提出“驰名商标战略”,不惜重金奖励;不少消费者一看到“驰名商标”四个字,就深信不疑。

     

        “似乎一被认定为‘驰名’,质量就有了保障,就成了‘天字号’商标了。驰名商标和前几年的‘免检’一样,都是公权力干预市场的工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黄汇直言不讳。

     

        在冯晓青看来,驰名商标的定义模糊是导致认识混乱的重要原因。现行商标法没有明确驰名商标的定义,而是分列在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而这两个文件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也不尽一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最高法院2009年的司法解释则明确,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并没有“较高声誉”的表述。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内涵,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现在的问题是,从专家学者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再到普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识都不一样。从法律上界定驰名商标的定义,正本清源,很有必要。”冯晓青说。

     

    拟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和广告中

     

        打开电视,翻开报纸,登录互联网,打着“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充斥其间,对消费者形成了误导。驰名商标成为企业做广告、搞宣传的“金字招牌”,不少企业醉心于此,却将发展生产、提高质量置之脑后。近些年不断曝光的知名品牌的质量问题,给驰名商标蒙上了阴影。

     

        早在2010年,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就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追捧,早已超出了法律的本意。“驰名商标的认定简直有点石成金的效用,获取驰名商标后似乎身价百倍,使其具有极大的广告价值。放大驰名商标的价值,必然导致不正当竞争。”

     

        为了制止商家以驰名商标“忽悠”消费者,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厂家只顾用‘驰名商标’的字样铺天盖地做宣传,心思怎么会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对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仅要禁止,还要罚款。对此我非常赞同。”冯晓青说。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华则表示,10万元的罚款数额偏低,应该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对那些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企业,应该加重处罚,否则达不到效果。

     

        事实上,驰名商标受到追捧,地方政府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政府更将辖区内企业获取驰名商标称号作为一种政绩和争创目标,动辄许以上百万元的奖励。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知名商标(地市级)、著名商标(省级)和驰名商标(国家级)这种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序列和体系。

     

        “政府部门对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的奖励,远远超出了10万元的惩罚数额。政府和工商部门当然可以将驰名商标用于评奖、评优,但是要综合考虑奖励和惩罚的力度,使驰名商标制度真正能保护并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李瑞华提醒说。

     

    仅44家指定法院可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对驰名商标,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这两种途径。行政认定成本高、费时长,且程序复杂;而司法认定只需要上法院打个官司,只要裁判文书上载有“驰名商标”字样,即获得了认定,成本低、周期短。一些企业为了“一夜成名”,不惜钻空子打假官司。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已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在利益的驱使下,个别法官和律师、当事人相互串通“制造”驰名商标,引发了司法腐败。2012年7月,曾经的“全国模范法官”、郑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李晓昱,因在多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许正福,曾在一年间炮制出6个“驰名商标”,于2009年底获刑12年。

     

        正是注意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于2009年制定出台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适用的范围、认定的因素、举证责任、保护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裁判依据。同时,最高法院调整了案件的管辖权,规定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可以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其他中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需经最高法院批准。截至2012年底,全国仅有44家中级法院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这一领域的虚假诉讼、司法腐败现象得以改观。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这一做法予以确认。草案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引发的虚假诉讼、司法腐败,不是商标法本身能解决的问题。”冯晓青认为,应主要依靠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治理。

     

        他同时表示,驰名商标乱象发展到今天,是长期积累的结果。“通过修法正本清源,这只是第一步。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要更新观念,对驰名商标有正确的认识。更重要的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一定要端正态度,靠产品和服务去赢得市场,而不是在争‘光环’上费尽心思、投机取巧。”(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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