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一人以上重伤即为“严重污染环境”,在人口集中地区排污“从重处罚”,只要有污染行为即可定罪……近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治理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新希望。人们期待“重典治污”从文字变成行动,使法律在环保领域真正管用。
雾霾天气日益频繁、地表水地下水变色变味、土壤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等等,如今已经不是单纯的生态环境问题,而是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衣食住行安全健康,以致有人发出了“日子还能不能过下去”的诘问。
然而,相较于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环保执法并不给力。以往的大量案例显示,几乎所有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都有监管部门执法不力的责任。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甚至与违法企业结成利益联盟,靠收取“排污费”创收,以公共环境和群众生命健康为代价捞取“好处”。严格执行法律,加大治污力度,舆论呼吁,公众期盼。
遗憾的是,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挠痒痒”式执法屡见不鲜;面对公众的不满和焦虑,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推诿执法不力的责任时常常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新出台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将促使执法者严格履行职责,为保护生态环境编织一张严密的法网。
应当看到,“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在擦亮治污法律利剑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公众期待。相关部门和各地如何用好法律武器,使环保执法从此严格起来,遏制住环境污染蔓延的势头,公众拭目以待。如果环保执法依旧“疲软”,严重污染事件照样层出不穷,难免伤及公众信心,损害法律尊严和政府公信力。
更为重要的是,解决环境问题还要往“病根”上追究。“挠痒痒”式环保执法,在很大程度上与陈旧落后的发展观念、地方保护主义密切相关。片面追求GDP增长的发展观念尽管在很多地方已经收敛,但并未根除。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摒弃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美丽中国,既需要完善政绩考核制度,也需要严格执法,让违法企业无利可图、无路可走。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记者翟永冠、吴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