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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1日 星期五

    实践研究

    简析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作者:邓乐成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1日 11版)
    高利贷行为加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资料图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民间借贷等金融现象也随之萌生。民间借贷能够在没有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发展至较大规模,是因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固有优势。相对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民间借贷最显著的优势就是手续简单、便捷省时。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大多为亲友或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只需订立简单的书面甚至口头协议就可确认借贷关系,无需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无需担心由于企业规模或信用评级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得银行借款。这些优势对于难以通过正规方式获得贷款的广大小微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吸引力。

        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领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震荡。大量民间借贷资金由于到期无法偿还而变成坏账,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也引发了学术界对民间借贷高利贷化问题的关注。

        民间借贷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高利贷化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小微企业在对资金有越来越大的需求的同时,遭遇了由于货币紧缩政策所导致的银行惜贷,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巨大差异导致了利率的升高。以温州为例,据政府部门在2008年的问卷调查,有72%的小企业存在资金缺口,但却有85%的小企业认为融资环境一般或不好,同时有合计87%的小企业认为获得银行贷款有一定难度。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2008年面临着严峻的资金困难,资金供给远小于资金需求,也正是从那时起,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趋势开始加速,而这样的趋势在2008年之后愈演愈烈。2010年,货币政策急剧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六次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致使银行存款流失、借贷业务进一步萎缩,银行资金不断向大企业倾斜。而此时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又出现了进一步的提升,据温州金融办2011年对500余家中小企业的调查,66.7%的企业有超过100万的资金需求。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只能越来越多地转向民间借贷,进一步推高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同时,由于利率管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远低于均衡利率水平,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对管制利率的补偿。

        由于高利贷有借贷主体分散、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其活动往往会引发一定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在经济方面,由于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高利转贷现象时有发生,这就使得高利贷的风险随着一次次转贷而倍增,一旦资金无法及时偿付,就会引起整条资金链断裂。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对借款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更加剧了其风险。

        到目前为止,我国缺少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律,也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整体监管。至今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法律法规中的个别段落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0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将其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而至今《放贷人条例》仍未出台。长期以来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了民间金融的监管缺位,而监管缺位又致使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风险逐渐累积,最终集中爆发。

        我国长期实行的信贷规模计划化政策也是此次危机的诱因之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在2008年先后6次下调贷款利率,同时进行大量的信贷投放,这使得企业资金一度非常充裕,投资投机行为难免会不冷静。而2010年下半年以来,国内通胀压力加大,政府又着手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提高了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一些企业在经营困难急需资金时,却遭遇到了银根收紧的难题。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货币政策的变化,使多数私营企业难以适应,给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形成巨大冲击。

        为防范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风险,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各项法规颁布落实和一系列措施之下,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率先得到缓解,全国金融形势也趋于稳定。

        临时性的政策和救市措施只可解燃眉之急,若想全面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降低高利贷的数量和风险,还需要进一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在民间借贷阳光化过程中解决高利贷问题。2012年3月,国务院决定同意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全国首个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作为解决全国民间借贷问题的试点。同时设立小微企业票据中心,推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并通过设立金融法庭、金融总裁院,维护经济金融环境的稳定。此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相继成立。国家通过金融改革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帮助民间资本顺利进入金融领域的尝试正在稳步推进。

        笔者认为,今后还需要在以下方面着重改进:

        一是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这在国际上早有先例。当前我国应首先考虑的,是组织制定《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监管部门、工商登记、交易范围、资金来源、利率限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做出系统、细致的规定。

        二是通过宣传提升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应当让民众充分认识到高利贷的风险性,减少民间资本的主观投机性,并增强法律意识,防止民间借贷向非法融资转化。

        三是继续深化金融改革。浙江温州、广东珠三角以及福建泉州三地的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自成立以来,在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的过程中,开展了一系列创新举措,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有关部门应当解放思想,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将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现有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并在实验区内不断探索出最适合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好政策、好制度,实现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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