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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0日 星期四

    看法

    “精神赡养”不能只靠立法

    作者:郭东阳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0日 15版)

        近日,中国青年报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对3179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访者中89.0%的人感觉当下空巢老人情感寄托缺失的情况严重,49.4%的人直言人们对老人的情感需要关心不够,24.5%的人感觉一般,仅24.7%的人认为“关心”,71.5%的人呼吁子女加强对老人的“精神赡养”。

        近些年,我国空巢老人的物质生活水平较以往普遍有较大的提高,但对于其中的多数老人而言,“精神赡养”却几乎无从谈起。笔者认为造成“精神赡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子女的“有力无心”和“有心无力”。

        “有力无心”的子女们错误地认为,让老人不愁吃穿就是尽了孝道,所谓的精神赡养是不重要的或者是可以忽略的多余要求。所以,他们中的一些人将老人送往养老院后就很坦然地很少去或不去探望,更有甚者,虽然和老人同住一个城市,但几年也不去看望。

        “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有别乎!”老有所养更重要的是情感需要,子女的关爱是任何物质赡养都难以替代的。然而,有时候这种单纯的道德说教对于部分“有力无心”的子女们来说往往是无力的,必须通过法律来约束他们。

        对此,新修订的将于7月1日起实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了有关“精神赡养”的条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是,这些条款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所以“精神赡养”不仅需要立法,而且立法还要进一步完善。

        不过,我们不能指望法律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无论它有多完善、操作性有多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是如此,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惩戒那些“有力无心”的不孝子女,对于破解因子女“有心无力”导致的“精神赡养”缺失的困局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子女“有心”,用不着法律来预防;子女“无力”,法律能助力的空间十分有限。比如,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国家的“有关规定”不过是指“在外地工作的未婚子女每年可以享受20天的探亲假,已婚子女每四年可以享受20天的探亲假”,“4年才有20天”未免过于苛刻的,且现实中不少人也根本享受不到,比如常年在外的农村务工人员。

        所以,我们还应寻求立法以外的其他保障和解决途径,给“无力”的孝子们助力。比如,优化和落实相关的带薪休假制度,对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较好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提高其积极性,增加员工尤其是独生子女们带薪休假的天数和报销额度,降低他们“常回家看看”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经济成本;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老、孝老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常去探访老人,多和他们交流,多倾听他们的心声;社区应该改变“例行公事”的服务方式,增强基层服务能力,通过开办老年大学、组织兴趣小组和活动队、设立图书室、增添健身器材及娱乐设施等,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健身、娱乐的良好环境,做好社区内老人情况的详细普查,聘请专家定期为老人进行心理辅导;鼓励老人主动走出去,多参加集体活动,广交朋友,培养兴趣,支持丧偶老人再婚并为之创造条件。

        此外,还应借鉴日本的“一碗汤”距离、新加坡的“三代同堂售屋计划”、韩国的对“居家养老”者实施购房和课税优惠等做法,对于与老人同屋、同楼栋或同小区居住的购房者实施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国家下发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出台政策鼓励设计单位、开发商多设计、建造有利于“居家养老”的新型住房,充分发挥家庭在精神赡养方面的作用。

        一言以蔽之,实现“精神赡养”,子女们既需“有心”,也需“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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