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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19日 星期三

    “两高”新规降低环境污染入罪门槛

    污染环境致一人重伤即定罪

    《 光明日报 》( 2013年06月19日   10 版)

        本报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现行标准相比,这部司法解释大幅降低了环境污染的入罪门槛,规定致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即可定罪。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司法解释将该罪名的定罪标准由6项扩充为14项,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而按照现行标准,污染环境致一人以上死亡才入罪,新的司法解释加大了打击力度。

        对饱受诟病的“洋垃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定罪条件,包括: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等。“与现行规定相比,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表示。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确立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业性问题,需要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少、费用高,难以满足需求。为解决“鉴定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国务院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也可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可作证据使用。

        这部司法解释共计22条,自6月19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四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是阻挠环境执法;

        二是闲置、拆除环保设施或使设施不正常运行;

        三是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及附近违法排污;

        四是在限期整改期间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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