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作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阵地,近年来,高校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仍面临严峻形势。究其原因,反腐倡廉制度欠缺执行力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一定意义上,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比没有制度更容易消解民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因此,提高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迫在眉睫。
制约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因素
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实践中,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制度体系有缺位。一些高校在工程基建、物资采购、财务管理、招生录取、非学历教育等领域的制度建设仍较为薄弱。二是制度针对性不强。有些高校照搬其他院校的反腐倡廉制度,没有结合本校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三是制度操作性较差。有些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内容空洞、要求笼统,宣示性规定较多,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惩戒性规定。
遵纪守法的意识和氛围尚未完全形成。长期熟人社会所形成的人情文化在当代中国仍极为盛行,公众对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尊重和敬畏之心,热衷于“潜规则”、搞变通。高校虽然是汇聚才智、传播知识、引领风尚的场所,但其反腐倡廉建设也难以避免地受到前述不利因素的影响。有些高校的领导干部遵守制度的自觉性较差,认为制度是规范别人的,不仅没作好表率作用,甚至带头破坏制度,严重削弱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监督力度不足。从监督主体上看,现阶段高校反腐倡廉监督主要依靠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教代会、工会、师生员工的监督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而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普遍存在人员少、年龄老化、流动难等问题,且缺乏系统的专业学习培训,导致高校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手段不多、方法不新、机制不灵等问题。从监督客体上看,高校的环境较为宽松,部分高校干部存在不愿意接受监督、害怕被监督等思想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督工作带来阻力。从监督程序上看,不少高校对监督的职责划分、监督事项等实体性问题规定较多,对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较为薄弱,使得监督制度体系难以有效顺畅运行,严重制约了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
责任追究不到位。只有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才能防止“破窗效应”,真正树立高校反腐倡廉制度的权威性,强化制度的执行力。然而,不少高校尚未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已建立的也未得到严格执行。部分高校领导者担心严格责任追究会影响学校干部队伍稳定,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和对外声誉,从而对一些违纪案件的责任追究往往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强化了部分高校领导干部“法不责众”的思想意识,导致一些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形同虚设。
提高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对策
建立健全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一要突出针对性。要立足于高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查找制度缺失和漏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二要加强可操作性。注重完善各类程序性和责任性规定,使制度立得住、行得畅。三要注重系统性。高校各单项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要与其他相关制度协调配合,使高校整体反腐倡廉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配套完善。四要强化制度刚性。尽量避免使用高度抽象的语言表述,尽量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强化监督检查。一要明确监督责任。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反腐倡廉任务详细分解到每个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明确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要建立科学的制度执行考评体系,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岗位考核、干部任用、职务评聘、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二要突出监督重点。要强化对高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确定廉政风险点,锁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以点带面,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三要形成监督合力。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教代会、工会、师生员工等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等多种形式,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严格责任追究。一要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对责任细化分解,形成客观、全面的责任认定办法,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环环相扣、逐级负责的责任网络。二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一定要坚决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或移送司法机关;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警示。三要强化责任追究手段。针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警示告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惩罚等多种手段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每一个人。
(作者系苏州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