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温州6月9日电(记者陆健 通讯员钟轩)针对“农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平等保护的状况,温州市中院近日推出一项“新政”,支持“农嫁女”一视同仁享受土地补偿费等利益分配权。
多年来,一些地方受“男尊女卑”封建意识作祟并对国家《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理解不深、执行不力,温州及全国农村一些地方“农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全或部分遭受剥夺的现象相当普遍。
针对这一“法律硬腿,执行软腿”的通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保护“农嫁女”合法权益,她们户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时拥有土地的,在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支持其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分配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