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把处罚的大棒挥向“未婚妈妈”,责任裁量显然失之偏颇,最终只会加大本处弱势的她们的经济、生活和心理压力,可能导致堕胎、弃婴等现象的发生。
近日,武汉市公布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
该《规定》一经出台,立即被外界普遍解读为向“未婚妈妈”和“小三”开罚。面对质疑,武汉市卫计委回应称,新规中并没有明确提到“小三”和“未婚妈妈”,且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要通过武汉市人大审议,最终以正式规定为准。
《规定》并未明说是针对“未婚妈妈”,但从政策的实际效果看,最可能“中枪”的,恰恰还是各类“未婚妈妈”。此次规定修改被当地解释为“是为适应社会新形势、加强计生执法力量”,或也是为了维护现有计生政策的权威性。但任何规定的改进,都应该在法理的基础上,兼顾情理。此次规定若最终通过,就很容易被公众理解为向本就弱势的“未婚妈妈”开罚,难免会给人一种政策的冰冷之感。
或许,考虑到社会发展现实,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收取社会抚养费,本意在制裁如今社会中的“小三”等现象,遏制违法生育,用法律手段纠正社会道德伦理问题。但现实社会也常如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演绎的那样,包养“小三”并婚外生子,常常是有钱人的游戏。当有钱人不怕罚款的时候,罚款更多地变成了对无资源、无钱财的弱者的约束。
更何况,如何界定“明知他人有配偶”存在太模糊的裁量空间。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有女性遇到感情欺骗,为已婚男人生下孩子,如何判定?许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很多时候错误并不在女性,“未婚妈妈”中的很多人恰恰也是受害者。单纯把处罚的大棒挥向她们,责任裁量显然失之偏颇,最终只会加大本处弱势的“未婚妈妈”的经济、生活和心理压力,可能导致堕胎、弃婴等现象的发生。
计划生育政策仍然是我们社会的总体目标,应该追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均衡。但这个均衡的过程,首先应该让人看到政策实施的公平、公正,切不能让少数群体无惧无畏,而让类似“未婚妈妈”这样的弱势群体背负过多的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