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三次开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成果丰硕,令人称快!要彻底根除此类犯罪,还须多措并举。
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是当务之急。目前有打击此类犯罪的法律依据,即《刑法》第253条规定的两个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还应在定罪量刑等方面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严打的同时,必须严“堵”。容易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源头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信息保护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管理,从机制上、制度上堵塞漏洞,强化监管,实行追责和问责。
打击此类犯罪离不开广泛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引导,尽快构筑尊重公民个人信息的诚信制度。一方面,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公民提高保护个人信息意识及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
唯有如此,方能筑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堤坝,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