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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24日 星期五

    文化评析

    钱钟书书信是公案还是私话?

    作者:刘文嘉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24日 02版)

        书信是私谈、私话、私人交往的载体,是否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是判断“拍卖一事”是文事还是商事,是体面还是失范的关键所在。

        钱钟书先生的部分书信、手稿作品将要拍卖的消息,在文化界掀起涟漪。据悉,即将被拍卖的这批藏品,包括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杨绛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钱瑗书信等,主体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来往,中间涉及了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

        很多人因这个消息而兴奋,这中间有文史钩沉,有人物臧否,有大开大合的文化点评,有片羽吉光的“钱氏幽默”,无论是学者还是普通人都乐得一观。假使不是当事人杨绛先生日前发声“非常不妥”,这场拍卖已经奔着“文坛佳话”去了。

        据《文汇报》报道,杨绛先生5月20日得知拍卖消息时很吃惊,她立即给在香港的李国强打去电话,表示“我当初给你书稿,只是留作纪念;通信往来是私人之间的事,你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这件事情非常不妥,你为什么要这样做?请给我一个答复。”李国强答复“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并承诺要给杨绛一封书面答复。

        恐怕很多关注此事的人此前都和笔者一样,以为拍卖一事得到了杨绛先生的授权,单方面拍卖在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众所周知,杨绛在2003年出版《我们仨》之后一直大隐于市,与舆论保持着距离。这样一位尘襟涤尽、世虑全无的老人公开站出来发声,“不妥当”三个字已是相当克制的表达。

        绕开杨绛处置钱钟书的书信,这种拍卖给人一种粗暴的感觉。对观者而言是历史,对杨绛先生而言却是回忆;对观者而言是公案,对杨绛先生而言却是私话。没有在世当事人的首肯,所有的研究和探讨——哪怕是出于严肃的学术动机,都有窥人隐私的意味。

        于情不符,于理也不合。从物权法的角度讲,收信人虽然有信件的所有权,但其公开和使用的前提是信件内不涉及发信人的隐私。是否涉及隐私,当然要由杨绛先生自己认定。换一个角度说,信件与手稿都属于文字作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而著作权法更是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事如果在法律上较真,恐怕不是“不妥”这么含蓄和简单的。

        中国文化中有以书信代著作的传统,钱杨两位先生的文稿、书信的文化价值自不待言。但书信同时也是私谈、私话、私人交往的载体,是否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是判断“拍卖一事”是文事还是商事,是体面还是失范的关键所在。这件事其实可资文化界借鉴——少一些功利性的冲动和急躁,能避免很多把雅事做俗了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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