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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23日 星期四

    声 音

    “诈弹”事件何以一再上演之解析

    作者:周芳洁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23日 15版)

        近日,各大机场频繁受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导致航空公司航班备降或者重新安检。近年来,航班“诈弹”事件一再上演。细究多起令乘客胆战心惊、航空公司焦头烂额的航空“诈弹”事件,为何屡禁不止,甚至还愈演愈烈?尽管“诈弹”事后也均被证明是“虚惊一场”,但对航空业和乘客造成的损失却是巨大的。为何“诈弹”事件会频发?为何“诈弹”事件制造者频频挑战法律的权威?为何法律在“诈弹”事件中不能发挥其应用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违法成本低导致类似事件频发。在梳理近年来处理类似事件的结果时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的打击力度较小。目前,国内对恐吓航班行为一般判刑1年半到4年,罚款1000元到2000元。而美国的一个州,类似行为最高可以判刑20年,罚款10万美元及以上。我国法制宣传力度较小,之前的许多案例查到最后,往往发现是个人为了泄私愤。而这些人并不了解,恐吓航班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上的力度较小,“违法成本低是不法分子频繁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方面应当民事、刑事、行政三者合一,加大恐吓者违法的成本。

        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类似事件频发。实际上,我国对航班“诈弹”虚假信息威胁进行处罚,并非没有法律可依。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但法律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并不明确,界定不明确,导致此类案件“三低”难题: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对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作出具体规定,“诈弹”事件发生后,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界定?由此导致的机场秩序混乱、航班调整等损失又如何衡量?乘客因此受到的惊吓、甚至损伤如何评估?这些情况要达到多大程度才能算是“造成严重后果”?这都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界定。只有真正按航班因“诈弹”威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严惩肇事者,才能有效制止这种恶劣行径。

        三是航空安全评估体系的不完善。面对威胁,有这样一条潜规则: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万一出了事,谁也不敢负责任。事实上我们对于航空安全威胁事件的反应甚至近乎神经质,只要是接到威胁信息,不问真假,统统采取只有红色威胁情况下才能采取的安全保卫措施,人为造成航班不正常,劳民伤财,各方都深受其苦。这充分暴露出了责任主体缺位、工作机构分散、工作方式简单被动、评估反应体系结构性缺失等深层次的问题,体现出我们在航空安全威胁事件的评估反应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上,还处在一个“粗放经营”的阶段,因此完善航空安全威胁事件评估反应体系迫在眉睫。

        面对日吞吐量高达逾千航班,香港机场有一套完整高效的评估反应体系,坚持安全第一、及时全面、科学客观、最低损失、归责到人等评估原则,按照整理资料、记录数据、分析资料、检查现有保安措施、评估威胁并分类、商定应对措施的工作流程,采用非常直观明了和易操作的表单式量化流水作业法,把信息细化为若干可直观输入的基本指标、改良扩展指标和背景资料指标,并将各项指标量化为标准化问题形式。其评估标准有两条:一是威胁的可信度,此为主要标准;二是现有保安措施的可靠度,此为从属标准。通过综合判断威胁信息的可信度,按照可信程度将威胁分为红色(必须采取特定行动)、杏色(加强保安检查)和绿色(现有保安措施足够)3个等级,之后再根据评估结果和等级,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要想遏制“诈弹”事件频繁发生,就必须强化法律的严肃性与威慑力。国家层面应当尽快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或专门立法,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情节,比如对“严重后果”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让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行为人三思而后行。此外,只有完善航空安全威胁事件评估反应体系,才能有效地将威胁消灭在初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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