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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23日 星期四

    自媒体时代,法院须主动回应网络舆论

    作者:胡道才 王 静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23日 15版)

        编者按

     

        不久前,个别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用带有“云录音”功能的手机直播庭审“实况”,被法院依法予以处理。司法与媒体、舆论的关系,始终是经久不衰的话题。在这个人人拥有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的时代,重新检视这一话题,无疑具有新的意义。本期《法治》刊登这篇文章,与读者一同探讨,在自媒体时代,如何实现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促进提升司法公信力。

     

        自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网络为手段,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特定的个人群体传递信息的新媒体总称。由于在聚合社会舆论方面具有其他媒体无可比拟的巨大影响力,自媒体已经成为司法公共事件最为主要的发酵场和爆发地。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法院法庭规则(征求意见稿)均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博客、微博、短信等方式转播庭审“实况”。显然,如果无条件地许可诉讼参与人利用自媒体直播庭审,将会给其歪曲审理事实、不当制造舆论压力以干预司法独立等提供便利。但这并不说明司法权的运作与自媒体的不相容性,恰恰相反,司法需要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自媒体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全新的机会和平台。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做出了种种努力,但这些努力累积起来的公信力几乎被一些司法公共事件摧毁殆尽。民众和媒体对社会报道的“负面信息偏好”使得少量涉及司法的负面信息被网络不当放大。同时,由于转型时期不完善的司法本身也在不断地生产负面司法信息,这两个原因使面广量大的司法正面信息在网络空间中缺乏位置,网络中充斥着有损司法公信力的不利信息。

     

        对此,司法机关除了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以减少负面信息的产出外,在发生司法公共事件时,应当尽快回应网络舆论,通过合法的、制度化的应对措施,消解司法公共事件给司法公信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一,以公正、独立司法为根本,理性对待网络民意。司法民主化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但司法民主化不是网络审判,网络民意不能决定裁判结果。法院不是一个民意机构,没有能力甄别网络民意的真实性,无论是在合法性条件还是技术性条件上都不能将公众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尤其是自媒体上网络水军和营销账号铺天盖地,无人能够精确地区分有效信息和无效信息。因此,法院必须坚持严守法律规范,审慎对待“民意”,不能将所谓的“民意”作为裁判的标准。

     

        第二,以制度化救济为依归,警惕非规范化应对。司法公共事件一旦发生,当事法院必然面临强大的舆论压力,在应急状态上可能会做出一些过度的反应,比如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时候,就对承办法官进行不当的惩戒,强制当事人调解、说服当事人撤诉、向受害人家属许诺高额补偿等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法院的这些非常举措,往往会在客观上坐实网民对法院的“有罪推定”,使网民更加坚信司法腐败的广泛存在。因此,在司法公共事件中,对于确属错案的,必须通过公开的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制度纠错程序予以纠正。对于不属于错案的,则必须坚持依法裁判,注重对裁判结果的充分说理。如果承办法官确有错误,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非规范化的“纠错”行为或许短期内可以迅速平息舆论,但这种非常规手段严重违背了法治的逻辑,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是长远的。

     

        第三,及时公布权威信息,遏制网络谣言蔓延。当真相缺席时,谣言就会不胫而走,公共危机事件中,谣言往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应对司法公共事件时,法院应在第一时间公布相关事实真相,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能公布的以外,应尽可能多地公布信息。发布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危机处理信息发布的原则:(1)以我为主提供情况;(2)尽快提供;(3)提供全部情况。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主动权与被动权主要取决于时效,如果相关事实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布,网络空间就会充斥着各种谣言,之后即使再公布真相,真相也会被谣言稀释。此外,在自媒体这样一个公开的意见市场上,封锁消息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企图通过谎言掩盖真相的做法更不可能经得起网络的质疑,如果说司法公共事件已经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掩盖真相的举动则将使司法公信力遭受二次伤害。

     

        第四,加强沟通和对话,积极引导舆论方向。在公布信息的基础上,法院还应当对网络上的观点进行正面的回应,对错误的观点进行批驳,为正确的观点进行辩护。如果法院在网络中不发出自己的声音,网络舆论极有可能出现“一边倒”的情形。此外,自媒体通过“关注”、“被关注”这一功能,很容易将分散的网民组织成一个个立场相同或相近的群体。此时,法院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发出权威的声音,以避免网络舆论的极端化。在任何司法公共事件中都有对话和沟通的必要,沟通和对话可以形成共识,强化社会认同,避免网络舆论向极端化、非理性化方向发展。

     

        第五,加强与传统媒体和网络博主的联系,把握议程设置主动权。自媒体给普通网民提供了一个可以平等自由讨论的平台,但正由于自媒体平台的平等性,法院也并不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在应对司法公共事件时,即使采取了各种正确的应对措施,但如果缺乏话语权,所有这些措施的影响力将大打折扣。因此,需要与那些受关注度高的网络博主和传统媒体进行沟通和联系,通过他们把司法机关的意见和信息发布出去。

     

        在自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影响力虽然较以前有所削弱,但仍然具有较强的议程设置能力。因此,在自媒体时代切勿忽视传统媒体的影响力,而且相对于自媒体而言,传统媒体的公信度也更高。受关注度高的网络博主一般也被认为相对于普通网民而言,更具理性,在公共事务发言上更为谨慎,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与其真诚沟通,通过他们为司法机关发声,对处置司法公共事件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人类历史上,自媒体第一次将公共领域空间拓展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所有角落。法院在立足于法治主义立场的同时,必须适应媒介生态的时代变化,对网络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妥善应对司法公共事件,唯其如此,方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作者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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