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的本意,似乎是在褒奖一种西方式的公平交换法则下的教育价值观,而批评中国父母对子女的惯养,但故事本身说服力实在是有所欠缺。其漏洞在于:一、德国的法院不可能因民事诉由起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我国法律尚且以16岁来区别民事责任主体划界,更何况我国法律的衣钵老祖——德国的民事法律,怎么会在民事责任主体问题上不分青红皂白,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滥用司法权。事实上,16岁以下公民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如果他们涉及民事纠纷,德国那位“租赁妈妈”应该起诉的是这个中国孩子的父母,即起诉他的监护人。二、在这个故事里,中国父母的教育缺失不在于平日没有要求孩子进行“有偿劳动”,而在于没有教育孩子不许接受“嗟来之食”。当然我这里说的“嗟来之食”并非侮辱性的施舍,但中国人古训: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没有不劳而获的白食,这些是中国文化价值里的好东西,孩子的父母并没有认真教给孩子。而说深一些,中国文化更看重的是教育下一代如何做人,而不是做交易。别人的东西不过脑子就可以接受吗?500欧元对于孩子而言是个很大的数字,当我读到这个孩子不过脑子就坦然收下,才是由衷感到悲哀。在故事里从这个中国孩子身上没有看到父母应给予孩子的中国文化合理的东西,这一点似乎也不大符合中国人的教育理念。
从这个故事我们看到中外教育各自的问题:德国“租赁妈妈”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没有给予一个符合他年龄理解能力的耐心细致的解释,而是采取了一种简单而粗暴的司法解决方式,这绝对不是中国父母的学习典范。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滥用司法资源,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密集大国,而且是承继儒家文化两千多年的、已形成固有价值体系的国家,多大点儿事就诉法院,必定是一种食洋不化的东施效颦。
而中国父母的问题是由中国本身是一个人情社会所决定的。故事里说“爸爸经多方打听,找到一个好友。”其实他爸爸应该原本不认识这个“好友”,大约是通过层层的朋友介绍找到这么一位收费的“租赁妈妈”,中国孩子的父母一定是向“租赁妈妈”支付食宿管理等各项费用的。中国父母并不知道托付西方人和托付中国人照料孩子有什么不同。中国父母应该告诉孩子,在西方,不似中国这般人情社会,金钱的获得一定要有等价的交换,不可以轻易接受别人的馈赠,尤其自己也不明白馈赠的条件是什么。这一点是中国父母教育的缺失。
至于孩子是否可以学会勤劳自立,我不否认西方的交易式教育有其有效之处,但我也认为它并非完美无缺,因为我们不应倡导一切可以用金钱换取的所谓普世价值观。一个永远生活在父母身边的孩子,即使你天天跟他交换钱财,他也不一定就能勤劳自立。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去赞赏德国式的金钱交易成长法则,倒是更应该教育孩子做人的道理——不能白吃白拿,不能不劳而获的道理,这才是正路子。
(作者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