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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09日 星期四

    彰显党校教育的实践品质

    湖北省党校理论工作者研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

    《 光明日报 》( 2013年05月09日   03 版)

        本报武汉5月8日电(记者夏静 通讯员刘富炜、刘小英)连日来,湖北省社科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大讨论,引起众多专家学者的认同和反响。5月8日上午,湖北省委党校举行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研讨会。作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主阵地的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如何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指导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工作?来自湖北省、市(州)的党校理论工作者就此展开研讨。

        党校教育要接地气正学风

        湖北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陶良虎:

        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学风的本质要求,也是干部教育培训实践品质的根本体现。党校教育必须走出书斋、扎根沃土、承接地气、实现学习与实践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党校干部培训首先要搞好理论武装,发挥党校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的主渠道和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作用,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夯实理论根基,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次要突出问题意识,深入研究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基层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为科学决策当好“思想库”和“智囊团”,使党校教育的“运行线”始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线”展开,党校教育的“路线图”始终契合基层干部群众的“关注图”推进。第三要坚持实践第一。唯有如此,党校教育的实践品质才能得到彰显,党校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才能进一步增强。

        荆门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郭强:

        首先,党校培训教学要更加突出马克思实践观教育,在教学设置上把实践观讲透,让干部既“学”又“习”,使之成为领导干部的一种追求、习惯、自觉。其次,党性锻炼要更加注重触及领导干部个人思想实际。党性锻炼的前提是党性分析。领导干部只有敢于亮丑揭短,深入剖析根源,才能更好地加强党性锻炼,牢固树立三观,才能保持清醒头脑,做到知行统一。最后,党校学员组织管理要敢于对那些学而不习、表里不一的干部说“NO”。针对少数干部存在说一套做一套,空话连篇;既不带实际案例来,又不积极参加实践考察活动;不是把党校当成增能提质的“加油站”,而是热衷于结交人缘关系等不良现象,党校有责任有义务给予提醒和纠正,对那些违规甚至明知故犯的同志提出警告,向组织负责地提出任用意见。

        必须增强“五重自觉”建立“实践性思维”

        湖北省委党校副校长邹德文:

        党校系统自觉践行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关键是要科学回答并解决好实践的主体、目的、动力、本质要求和有效形式五个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干部教育培训中,构建和增强“五重自觉”:群众自觉、人本自觉、创新自觉、实干自觉、合作自觉。群众自觉,强调了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本自觉强调了实践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创新自觉强调了实践的动力是创新;实干自觉强调了实践的本质要求是实干;合作自觉强调了实践的有效形式是合作。

        湖北省委党校报刊部主任张秋实:

        用理论性思维方式看待实践,人们容易陷入一种陷阱:脱离鲜活的、复杂多变的改造世界的实际过程,而最终不得不玩起花样翻新的概念,在各式各样的理论概念中打滚。而实践性思维方式,更能准确认识复杂多变的实践过程。实践的丰富性决定了我们对待实践的态度应该是,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尊重实践,以实践为本,即我们要确立和运用以实践为本的实践性思维,从而能够基于实践主体的价值选择,把握实践路径的开拓过程,追求和引导实践目标的合理变革。以实践为本的实践性思维,就是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当好实践观的践行者和宣传员

        襄阳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黄进:

        党校在倡导践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方面,既要当好践行者,又要当好宣传员。首先理论武装要“求实”。党校要对马克思实践观理解透彻、掌握扎实,同时联系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动实践将理论讲活讲实。其次,教学改革要“唯实”。要在教学工作上不断改革创新。具体来说就是将最终评价标准落实到教育对象理论和实践能力提升上,教学改革的一切活动都要向这个评价标准“聚焦”。同时,遵循现代教育发展规律之“实”。运用现代教育理念,更多地采用多媒体技术和案例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打造党校教学的“升级版”。最后,科学研究要“务实”。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地产生、检验、发展理论。

        湖北省委党校政法部主任赵静:

        党校法学教学和科研人员一定要践行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搞法治建设,要将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结合。不要一搞法治建设,就将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全面移植”,结果导致水土不服,收效甚微,对法治建设也失去了信心。而是要研究如何将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结合,既不搞关门主义,也不搞全盘西化,学习借鉴别国成功经验的同时认真总结、梳理自己的经验和优秀的传统法律资源,彰显自己的特色、创新自己的举措。其次,深入法治实践,研究法治建设特别是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坐在书斋里,用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实践观批判我国法治现实,出“洋主意”、想“洋办法”,而应当深入法治实践,研究问题,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找出对策。在法学教学中,不能停留在一般原理和新法的宣讲上,而要直面现实,直面问题,要回应法治热点和难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提出解决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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