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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09日 星期四

    瞭望塔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呼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需全方位立法

    《 光明日报 》( 2013年05月09日   14 版)

        “轨道交通伤亡事故责任如何界定?突发性影响运营安全行为如何处理?乘客在地铁内发生纠纷谁来管?”近日,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召开城市轨道交通立法主题议政会,呼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没有可以依法执行的法律条例,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这是议政会上,与会专家对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现状的描述。目前,北京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格局已初步形成。随着日客流急剧攀升,加之市民对公共交通服务需求和期望也在不断提升,都给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和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作为一线运营服务管理方,本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但现行法律规章制度均未授权进行处置,导致事故发生时,运营方不能及时消除妨碍和风险。”与会专家表示,法律的缺失已成为制约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瓶颈。

        据悉,北京市交通委已向市人大、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地方性法规的建议。近日,北京市交通委召开《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条例》立法专家研讨会。据介绍,该立法周期为24个月,计划分三个阶段完成六大项立法工作任务。

        议政会上,与会专家认为轨道交通立法不应只局限在运营管理方面,而需从总则、规划、建设、安全、运营、维护等一整套的全方位法律着手。

        一部法规只调整运营不调整前期规划、建设等问题,实际上是后期运营者法律责任加重,前期规划、建设者没有法律责任。“整部法律的制定,应该有一个通盘考虑,不能头痛医头,脚疼医脚。”与会专家坦言:“北京市地铁5号线和10号线的车型选择上,站台狭小、设备搭配不协调,导致开通后客流猛增,故障不断,老百姓怨声载道。因此设计阶段就应该充分听取运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各个环节应该相互充分沟通和协商。”

        与会专家表示,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不应该仅仅考虑运营安全管理,还应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沿线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乘坐人行为规范、执法、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等各个方面,要具有前瞻性。专家建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立法应启动部门联合立法机制,由相关部门共同协作来完成立法设计,而不是仅仅交由一个部门来做,以保障出台一部切实可行的、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法律。

        本报记者 王海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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