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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三农问题

    产权、主体、产业: 城乡一体化的基础

    胡 雯 李 萍 《 光明日报 》( 2013年05月09日   07 版)
    以工促农,以城带乡。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下图为上世纪70年代广东顺德农村,到处都是低矮的砖屋。

    上图为三十年后同一地址拍摄到的现代农村城镇的新面貌。 阮志雄摄

        当前,党和国家一系列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的重大政策成效明显,“三农”问题得到相当程度改观,城乡关系持续改善。2012年,农民收入增速已连续3年超过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下降到3.10:1。然而,中国长期以来立足于比较优势的低成本资源驱动型经济增长,逐渐显现出不可持续性,反应在“三农”问题上,则突出表现于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以农地为核心的农村资源加速流失、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并导致农民增收乏力与农民权益受损、农村“空心化”与农村社会结构急速转型、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与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以及“二元”结构下的城镇化率“虚高”与农民“市民化”滞后等诸多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要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并提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今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围绕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毫无疑问,统筹城乡发展是中国改革持续推进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统筹”是手段,“城乡一体化”是最终目标,而“产权”、“主体”、“产业”则是发展内核,是奠定城乡统筹协调持续发展的可靠基础。

        产权:农村产权的明确与赋能

        “归属明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中国的农地产权具有“集体所有”而“集体”主体不明的体制性模糊缺陷。当土地资源没有出现大量流转需求时,未有明显不利,一旦土地资源高度稀缺且争夺加剧,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经济利益剧增,产权的模糊性便为利益侵占创造条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农民作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人,在实践中并不能成为平等、独立的产权实现者,往往居于资源竞争弱势,合法权益易受侵犯。

        因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确定权利边界和赋予主体权能。“确权”具有基础性地位,即是把承包经营土地、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房屋等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益厘清边界并予以法律强制保护。确权的目的在于流转。一旦边界清晰并强制保护的农村产权得以市场流转,以农地为核心的农村资源要素便实现了增值和资本化过程,并将深刻影响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与格局,使农民真正参与市场化改革的“红利”分享,甚而为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协调发展分摊成本。

        “做实用益物权主体”是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农民作为集体产权的实际用益物权人,被赋予自主权能,既要有要素资源配置决策权,也要有财产权益分配话语权,并且,要求在因此而生发的社会、政治权益诉求上得以满足。

        主体:农民主体的确立与践行

        被赋予权能的农民,既是统筹城乡改革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改革的参与者与推动者。农民成为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能够对产权形成良好预期,从而有足够激励行使产权。表现在实践中,便是农民对各种形式市场交易的参与热情及其对自身利益的“斤斤计较”,以及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等多种以符合市场经济的产权分割机制、成本—收益权衡、投入兑现方式和意愿表达形式组建的农村新型经济联合体。这既是政府自上而下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农业发展的进程,也是农民不断接受市场化、民主化洗礼并自下而上参与、推进改革的进程,必将极大增强分散性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讨价还价能力。

        因应农村基层日益增强的基于产权合约制衡和保护的权益诉求,以及农村劳动力大量跨区域流动所致的农村社会结构变化,农村基层治理亟须创新。如何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建立农民广泛参与、民主票决和自主治理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决策机制,为农村市场化变革提供基础政治保障,需要改革实践有新的重大突破。

        与此同时,伴随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必然有大量农民“失地进城”。这些“失地”农民,须重新获得稳定的就业及其相应的足以维持未来生计的收入,须从观念、行为、习俗、心理等各方面融入城市文明。这意味着一系列的社会制度配套改革,旨在彻底消除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差异,真正形成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服务体系,扭转多数社会阶层所固有的农民身份歧视价值观念,还原农民作为“平等公民主体”的应有之义。

        产业:农村产业与城市产业的共荣

        “三农”问题的破解之道既在农村之内,又在其之外。传统低效率的农业需要进行现代化改造,以提高生产力、增加生产收益,吸引农村劳动力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发展农业产业。土地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大势所趋,但对于“二元”结构还将较长时期存在、农村人口巨大的中国而言,并不等于一概的土地集中规模化经营。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具备的区域,土地向大户和专业业主集中,能够成为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有效途径,但在大量的农村区域,尤其是丘陵地区和山区,保留家庭生产单元、以经济利益为纽带、按照现代企业组织管理经营、由农业社会化专业服务的“小生产+大社会”合作生产经营模式,可能才是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农业现代化有效路径。其中,农村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改革与适用农业技术创新推广将成为核心内驱力。

        另一方面,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二、三产业转移也是大势所趋,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大量吸纳禀赋层次较低的农村劳动力,需要处理好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关系,更需要因地制宜多元多向度地选择好产业发展路径。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固然重要,围绕农业产业链条针对性地发展城乡关联产业以及服务业同样重要。

        留在农村抑或进入城市,农民都面临二次人力资本开发,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城乡产业转型对劳动力的需求。这一方面需要农民自身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势必要为改革支付成本,通过各种教育培训与社会资本改造,承担起新型农民与“农民变市民”的人力资本开发责任。

        城乡一体化并不是要消灭“三农”,而是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并行不悖的过程,是传统二元分割的体制机制最终一体化的过程。当农村、农业、农民平等地享受到市场经济的利益和改革的成果,当“农民”不再是社会身份的象征而成为一种职业身份称谓,改革便达成了目标。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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