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宁5月1日电 记者刘鹏日前从青海省医改办了解到,从5月1日起,青海省陆续出台实施“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并统一医保政策”“青海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试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建立青海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推进药物流通领域改革”五项今年医改的主要政策措施。
青海省医改办负责人对记者说,2013年青海省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实现统一的管理部门、筹资标准、州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信息系统,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为广大群众提供即时、便捷的服务。将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380—420元统一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农牧民年人均5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60元,19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年人均缴费标准40元。
同时,青海省将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元,自付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5%。
青海省医改办负责人说,青海省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了从完善药物采购和配送、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深化夯实基层综合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医药卫生监管机制五个方面进行改革。
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说,青海省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主要是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主要政策包括:一是明确筹资机制。包括设立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资金由各级财政筹集90%,社会捐助等各种渠道筹措10%,省本级发行福利彩票留成的福利金给予适当支持。二是确定救助对象及范围。救助对象为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三是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管机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基金,并建立由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监管和人大、政协代表、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制。四是明确支付方式。由卫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并对费用进行审核上报。在资金拨付方式上,规定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