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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02日 星期四

    产业论坛

    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魏鹏举 《 光明日报 》( 2013年05月02日   16 版)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各级政府对于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现有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以财政政策为主,通过财政拨款成立的各级各类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或投资基金层出不穷,额度越来越大。财政扶持方式对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无疑起到了重要的培育和推动作用,但同时也显示出一些弊端。财政扶持政策的弊端之一是不公平,公有文化企业或大型文化企业容易受惠,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文化企业不易受惠;弊端之二是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资金错配,客观上一个政府文化资金管理部门很难对成千上万的文化企业或项目申报充分调查了解;弊端之三是权力寻租可能带来的风险,大额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由行政或事业部门进行管理和分配,很难杜绝各种形式的权力寻租。

        针对文化产业财政扶持政策的问题,我们一方面需要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财政投入方式与绩效管理机制,另一方面需要采取更具有产业促进长期效用的税收扶持政策。税收扶持政策对于企业的激励作用更直接而公平,政策对于产业发展一旦形成更长效稳定的促进作用,可以有效避免财政扶持政策可能出现的行政职能越位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合理的税收扶持政策可以激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是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从政府投资主导向社会投资转变的基础性制度措施。

        我国对于文化产业发展已经出台了不少税收扶持政策,但比较零散不成体系,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目前来看,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主要作用点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与文化体制改革相配套,这个方面的财税扶持力度一直很大,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这方面的扶持政策还要再延续五年。其二,培育文化产业的一些重点行业。比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传统的核心文化产业行业,有比较明确的一些财税优惠政策;对于新兴文化产业行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也比较大,比较突出的就是动漫行业,近些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财税扶持政策。其三,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为了扭转我国文化国际贸易的巨大逆差,作为“文化走出去”战略的支持手段,参照国际惯例,近几年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财税激励政策。

        但在一些方面,文化产业的税负还有待完善。比如,欧盟国家对图书、报纸等一般文化产品的增值税率大致只相当于标准税率的四分之一左右甚或是零,而我国主要针对党报、党刊或改制的国有出版企业有此类税收优惠,一般民营书业还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和5%的营业税。这样的税负,显然与国家的文化创新战略不对称,与文化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的要求不相称,与尚处于幼稚期的文化产业发展阶段更不符。

        鉴于此,为更好更快地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进行关于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系统性研究,推动针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性税收扶持政策的逐步出台;另一方面需要着眼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性战略领域,尽快出台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文化产业税收扶持政策,把有限的财政投入和宝贵的税收扶持放在最有效的地方,放在对文化的发展、对文化产业的繁荣最有价值的地方。为此,提出四点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建议:

        第一,完善对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机构捐赠的财税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文艺组织是文化创意的重要主体。美国文化产业的发达和繁荣,不仅仅是依靠迪斯尼等少数的文化产业集团,很重要的社会基础就是大量具有文化创意活力的非营利文艺团体的存在。

        第二,进一步加大对原创性文化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扶持的广度与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对于内容创意、科技研发的投资。应该像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科技人才、投入科技研发一样激励文化企业培育或签约文艺创作人才、投入文化科技创造。

        第三,研究解决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相关税收,完善鼓励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税收激励政策。通过财税政策的改革和创新,打破困扰我国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发展的条块分割的困局,增强文化产业的市场集中度。

        第四,进一步研究完善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建立鼓励“中国内容”的一揽子税收激励政策。无论是中资企业或个人,还是外资企业或个人,如果是以“中国内容”为创造对象,以“中国内容”为传播对象,而且是我们认可的、符合中国文化价值和文化属性的,就应该给予一定的财税激励,通过这种方式,让全世界的文化生产者,让全世界的文化传播者来传播中国文化,这或许才是“文化走出去”的更有效方式。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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