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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28日 星期日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言:

    司法解释不能成为“二次立法”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28日 03版)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现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是出台一部法律后面跟一部司法解释,这种现象已变成了‘二次立法’。这次清理对法院和检察院来说是一次难得的纠偏,是规范和改进司法权特别是司法解释权正确行使的一次机会。”徐显明委员直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听取审议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该报告。徐显明委员在发言中作了上述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1年启动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清理中,最高法院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351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1600件,其中确定废止715件,修改132件,保留753件。最高检察院梳理出1000余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452件,其中确定废止102件,修改55件,保留221件,另外还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进行清理。

        信春鹰委员说,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是1955年确定的,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的决定,定位为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中的解释。“但在实践中,却造成了法官不看法律,就等着司法解释下来再判案的情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就是法律要管用。按照这样的立法要求,以后司法解释的量会减少下来,因为法官一看条款就明白了,不用等着司法解释再来细化。”信春鹰委员强调。

        任茂东委员指出,目前司法解释存在过多过滥、司法解释越位行使立法权等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清理。“司法解释应当遵从法律文本的权威,但有些司法解释往往对法律根本未予规定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实际上越位行使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他进一步建议,为树立法律、立法解释的绝对权威,制定司法解释应当严格限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对于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问题,“两高”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的议案,不能自行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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