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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26日 星期五

    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本报评论员 《 光明日报 》( 2013年04月26日   03 版)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这是中国首部用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该法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加强对旅游市场乱象的治理,以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这是一部及时的法律。

     

        旅游法的制定,经过了较长的历史时期。从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立法项目,到2009年旅游法开始起草,旅游法就一直受到社会多方人士的关注。近些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势头迅猛,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党和政府对于旅游业的支持和投入也进一步增加,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据统计,2012年国内旅游人数达到30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达2.57万亿元。旅游,已步入千家万户,融入国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当此旅游业大发展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旅游法,可谓恰逢其时。

     

        旅游法的制定,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幸福指数,关系着旅游业的长远规划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本次立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既把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主线,严防对旅游者的欺诈行为,保障旅游者的旅游质量,突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又强调了对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平衡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与旅游从业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现了尊重市场规律和维护个体权益的融合。

     

        旅游法的制定是我国旅游业发展进程中重要一步,必将给我国旅游业发展带来更规范的秩序和更健康更持续的发展。当然,旅游业是个涉及行业和部门极广、涉及人群极多的行业,许多问题更需要在实践中摸索解决。对于近期热议的旅游资源利用、门票涨价、圈城收费等问题,很难靠一部旅游法的制定而一蹴而就地解决。这也告诉我们,旅游业法治道路还很漫长,需要我们在贯彻旅游法过程中,积极探索,深化改革。

     

        法律的关键要看落实和执行。我们要认真领会旅游法的精神,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多部门多方力量,让旅游成为经济发展、生态建设、人民幸福的重要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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