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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24日 星期三

    要重视制度对道德的维护作用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王淑芹 《 光明日报 》( 2013年04月24日   13 版)
    王淑芹。本报记者蒋新军摄

        人文精神是城市的灵魂,道德文明是城市发展的软实力。城市道德治理模式的选择,要考虑城市道德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市民的道德接受能力。城市道德治理,要坚持思想道德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要重视制度对道德的维护作用。

        第一,发挥好制度对城市市民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守规行为培养的作用。城市市民道德素质的培育,除了要进行道德劝诫和引导外,还要注意建立维护道德的相关制度。社会转型期新旧道德的嬗变、多元道德文化以及道德标准模糊性等,亟须通过相关制度强化社会成员的底线伦理;城市是一种“陌生人社会”类型,“陌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不能光靠社会舆论和自身修养;城市流动人口“新市民”道德文明的教化,面临对不良陋习改变的任务,需要发挥制度对人们规则意识强化的独特优势。

        第二,发挥好法律对恶德的惩治作用,维护好道德的尊严。法律规定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和惩罚本身,就是对道德的维护,因为社会成员的守法意味着可以避免大量的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另外,违法受罚的法律逻辑以及高额的违法成本和风险,对不道德的企图和行为的威慑,也会遏制人们不道德的企图和行为。这表明,在城市道德建设中,不能孤立地进行道德教育,而要与法治建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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